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05]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人扶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切实加大残疾人扶贫工作力度 (一)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要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要加大对残疾人扶助的投入,同时积极探索多渠道的投入机制,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农业、工商、税务、司法、金融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在贫困残疾人生活保障救助、就业、就学、就医、农技服务、税费减免、法律援助、小额贷款等方面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和优先优惠服务。 (二)增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要根据贫困残疾人的致贫原因和特长,有针对性地开展扶助;要根据城镇、农村残疾人的不同生活状况,采取不同的扶助措施。 要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大力推行“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方式,鼓励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的农业企业和种养业、加工业基地。根据各类基地安置残疾人的数量和带动辐射残疾户的情况,可适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扶助,以发挥残疾人扶贫基地在扶持贫困残疾人中的积极作用。 要落实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切实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要继续积极推行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制度,对取得小额贷款从事个体开业、自谋职业、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的残疾人,按市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三)切实落实好已有的各项扶助政策。近年来,各级制定了许多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市政府出台了《海宁市照顾扶持残疾人若干规定》(2003年第21号政府令)、《海宁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定额补助暂行办法》,市府办批转了市残联起草的《〈海宁市照顾扶持残疾人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海政办发[2003]89号),各镇、街道、管委会也配套出台了本辖区内《关于照顾扶持残疾人的若干规定》,相关部门也出台了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为积极开展残疾人扶贫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抓好这些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加强协调和督查,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扶助标准,扩大扶助受益面,建立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二、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劳动就业 (四)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嘉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办法,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将用工单位纳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劳动年检。探索开展对用工单位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识别工作,发掘贮备残疾人就业岗位。加强对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五)巩固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要落实和完善扶持保护措施,规范优化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渠道,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各职能部门要及时落实优惠照顾政策,切实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利益,并给予特殊照顾。鼓励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残疾人福利企业优先安置有文艺、体育等方面特长的残疾人。 (六)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单位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社会公共资源,尤其是城市公共场所应为贫困残疾人就业和服务提供方便和照顾。探索社区配备1名残疾人专(兼)职委员,主要从事本社区的残疾人管理服务工作。 (七)扶持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要减免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财政局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用于扶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从事农村种养业生产劳动。 (八)强化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要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残联要继续大力开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班,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服务,提高残疾人劳动技能。市残联及委托基层残联举办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经市残联同意,残疾人参加劳动保障等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班,由市残联给予补助。要逐步建立残疾人职业人才培训、档案管理、技能鉴定、使用交流机制。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引导和鼓励广大残疾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求职登记、用工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扶助、政策咨询等综合服务。 (九)建立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要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残疾人证,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残疾人,均可到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残疾人,可持失业证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纳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领手续。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领,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政策扶持。 三、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十)保障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的落实。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一)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社会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困难残疾人要应保尽保。对符合政府集中供养的“三无”、“五保”残疾人,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进敬老院(残疾人托老所)实行集中供养。对符合《海宁市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实行定额补助的办法》规定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50元定额补助。要全面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救助,在同等条件下,贫困残疾人应优先落实、优先救助。 (十二)切实改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条件。对住房困难的城镇残疾人,要按照《海宁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给予落实;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通过“安居工程”的持续开展,加快危房改、建造力度,争取实现“出现一户、改造一户”。 四、进一步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教育和权益保障体系 (十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省、嘉兴市出台的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文件要求,加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各镇、街道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社区康复服务点的覆盖面,逐步实现我市到2010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市政府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照全市人口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投入经费,主要用于社区残疾人康复组织建设、普查筛选康复对象、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协调实施等工作补助,为我市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提供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并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能力、服务业绩等作为聘任、晋升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稳定基层康复服务技术队伍。要将残疾人康复档案纳入基层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要将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儿童医疗统筹及城乡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证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收费价格和项目按新颁布的《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大病救助、“心连心”爱心救助、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范围。 (十四)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全市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其费用全额纳入教育经费预算。进一步健全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逐步提高助学标准,对考取中专、大专、本科的残疾学生开展助学,防止残疾学生应贫不能就学或辍学。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需要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等残疾儿童,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其康复费、学杂费、保育费等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50%补助。教育、文化体育部门要指导、帮助残疾人参加文艺、体育训练。 (十五)重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市、镇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帮助对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的,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助残活动,积极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坚持自愿的原则,要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 五、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六)建立和完善扶助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把扶助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和完善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广大残疾人更大的支持,在制度和机制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要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扶助标准,扩大扶助面,努力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十七)充分发挥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作用。加强对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与残联的协调联系制度,共同研究确定扶助残疾人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十八)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工作者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中去,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向政府提出可行的办法、措施,扎扎实实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共同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