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1008004003021/2007-4124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无〔2020〕1号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07-01-01

  • 发文机关:

    市卫生局

  • 发布日期:

    2007-01-01

  • 体裁分类:

    其他

市卫生局医疗机构外聘医务人员审批
时间:2007-01-01 00:00 来源:海宁市 浏览次数:
 


1、医疗机构因学科发展需要,拟请外单位在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活动时,聘用单位应与拟请人员所在单位签定聘用协议书。
2、医疗机构聘用外聘人员必须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3、各级医疗机构外聘的医务人员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三级医院外聘的医务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4、聘用单位除审核拟聘人员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拟聘人员任职履历及原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外,还应组织专家对拟聘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考试或考核,并按规定填写《嘉兴市医疗机构外聘医务人员执业申报表》,办理聘用手续。
5、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性传播疾病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3〕23号)的规定,开展性传播疾病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由本单位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不得外聘医务人员。




海宁市医疗单位外聘人员申报表.doc

 

附件:海宁市医疗单位外聘人员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