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社会保险登记内容信息改变的,应当自登记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之内,携带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到市社保中心社保基金征缴科(二楼营业大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认真如实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见附表五),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以下变更证明、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2)工商变更登记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3)社会保险登记证;(4)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5)社保中心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单位变更登记后,凡《社会保险登记证》项目发生变更的,社保中心工作人员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原编号不变,收回旧证,作废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