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注销、解散、关闭、终止,应当自单位注销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注销证明、资料,到市社保中心社保基金征缴科(二楼营业大厅)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认真如实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见附表六),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以下注销证明、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申请;(2)有关部门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4)转入或转出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5)社会保险登记证;(6)社保中心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单位注销登记后,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作废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