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监察机关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违反保密审核有关规定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影响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或者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作出建议或处理,制作规范性文书,送达被处理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且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监察机关。 第十条 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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