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蚕桑生产期间氟化物污染和杀虫双等农药 中毒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蚕桑产业是我市农业的主导产业之一,也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当前,今年我市的春蚕生产即将开始,为了切实做好蚕桑生产期间氟化物污染和杀虫双等农药中毒防治工作,确保全年蚕桑生产安全,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蚕桑生产期间氟化物污染和杀虫双等农药中毒防治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13〕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4月20日至5月20日期间,全市蚕区的各砖瓦厂、水泥厂、玻璃及玻璃纤维厂、铸铁厂、陶瓷厂、铝制品厂、冶炼厂等排氟企业要按规定实行停火。 二、各排氟企业要严肃纪律,顾全大局,认真执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春蚕生产安全,维护广大蚕农利益。对在规定停火期间不执行停火的企业,相关镇、街道要严格督促,市级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排放氟化物造成春蚕生产损失的,要依照《浙江省春蚕氟化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市农经部门要做好桑叶的采样、送样工作,落实好农业防氟措施;环保部门要做好桑叶氟化物的监测工作,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四、杀虫双、菊酯类和阿维菌素类等农药对蚕桑生产危害极大,根据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4月至10月期间,对在我市蚕区生产、销售和使用此类农药作如下规定: 1.蚕区有关企业停止生产杀虫双(丹)和阿维菌素类农药。 2.蚕区禁止销售和使用杀虫双(丹)、菊酯类和阿维菌素类农药。 3.要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对不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蚕桑生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4.对近年来其它农作物使用的但已证明对家蚕有很强毒性的农药,要指导农户谨慎使用;对一些毒性尚未明了的新农药,农业技术部门要在做好试验的基础上再予以推广。 五、全市农药生产、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原料的企业,在蚕桑生产期间要强化内部监管,落实防控措施,切实做好对原材料及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工作,防止废气、废液等有害物质的泄漏,预防家蚕中毒事故的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蚕区化工及农药生产企业的监测力度,防止有害物泄漏。 六、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服务“三农”意识,树立全局观念和政纪观念,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重视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共同做好蚕桑氟化物污染和杀虫双(丹)、菊酯类及阿维菌素类农药中毒的防治工作。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