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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3-45487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3-04-17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3〕83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3-04-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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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非法托幼、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海宁市非法托幼、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海宁市非法托幼、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月18日晚,温州市乐清柳市一非法托管中心发生火灾,造成1名学生死亡,1名学生重伤,其他5名学生和员工受伤的事故。为深刻汲取这一事故的教训,进一步规范我市托幼机构、培训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非法托幼、培训教育机构进行一次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消防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本着“政府为主、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将民办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纳入依法登记、规范管理的正常化轨道,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非法托幼、培训教育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办学行为,完善管理机制,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托幼、培训市场健康发展。

  三、整治范围与时间

  全市以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为服务对象的非法托幼、培训机构;时间安排:从4月15日到5月31日。

  四、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4月15日至4月30日)。

  各镇(街道、开发区)对辖区内非法托幼、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摸,实地察看,摸清情况,登记造册。在4月30日前将排摸调查情况汇总后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至市教育局办公室(汇总表见附件)。

  (二)集中整治(5月4日至5月31日)。

  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各镇(街道、开发区)、公安(消防)、民政、住建、卫生、安监、城管执法、新居民、工商、法制办、物价等部门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排摸出来的非法托幼、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审批条件的托幼、培训机构予以依法取缔。

  (三)规范管理。

  非法托幼、培训机构清理整顿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坚持属地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各镇(街道、开发区)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非法托幼、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发现一处,查处一处,绝不姑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此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按照“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落实责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司其职,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能够顺利进行。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通知要求,遵循“属地管理、分类清查、集中整治”的原则,逐项安排,逐项落实,扎实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严格依法实施责任倒查制度,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整治工作不力、整治不彻底而引发事故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治工作重点和内容,从实际出发,认真排查,依法取缔。对重难点问题,要实行跟踪督办,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采用各自法律手段,齐心协力,努力推动整治工作的进程。在行动中要注意把握政策和法律界限,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扎实开展工作,认真解决问题,加强督查,防止走过场,务求实效。

  (四)建立制度,长效管理。

  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中经实践证明的好经验、好做法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坚持下去,逐步探索和健全我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附件:镇(街道、开发区)非法托幼、培训机构汇总表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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