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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3-45477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3-04-09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3〕73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3-04-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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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宁市2013-2015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宁市2013-2015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依托社区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满足居家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2〕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际,现就2013-2015年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通过整合资源,拓展功能,就近建设便捷、高效的15分钟为老服务圈,满足社区老人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文化娱乐等服务需求。到2013年底,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实现全覆盖,50%以上达到三星级建设标准;力争到2015年,100%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达到三星级建设标准,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建设幸福海宁提供有力支持。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属地建设的原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由市统一规划,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二)坚持因地制宜、按需设置的原则。社区应根据辖区内居民数量和人口老龄化情况,合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场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坚持资源整合、同步实施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原有设施达不到标准的,应采取新建、改扩建和社区资源共享相结合等方式,全面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步伐。

  三、建设标准和服务内容

  (一)建设标准。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有关规定执行。

  1.建设规模。社区应当按照规划居民户数规模,按每百户配置15—20平方米养老服务用房(有条件的还可提高配建面积标准),并在新建的小区内配建不少于45平方米的老年活动用房,形成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多功能集中服务为依托、小区老年活动室分散布点就近活动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格局。

  2.选址要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设置在交通便利、环境优雅区域,临近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筑相对独立,应设在低层部分。

  3.功能设置。设有老年人谈心聊天室、多功能教室(电视室)、图书报刊阅览室、娱乐活动室(棋牌室、乒乓室)、健身室、室外健身点、日托午休室、就餐场所等。

  (二)服务内容。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837-2011),根据不同社区老人的不同需求,提供日间基础服务和菜单式预约服务。

  1.日间基础服务包括:

  ⑴安全服务:为失能、空巢老人提供定期上门查看、定期电话查访等服务。

  ⑵保健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健康指导、谈心交流、精神慰藉等服务。

  ⑶文体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电视收看、报刊和图书阅览等服务。

  2.菜单式预约服务包括:

  ⑴送餐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和身体状况,提供就近、上门餐饮服务(硖石街道、海洲街道、海昌街道的城市社区要在2013年实现为老送餐服务全覆盖)。

  ⑵日托服务:为日间托养在照料中心的老年人提供进食、服药、如厕、管理等照料服务。

  ⑶清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衣物洗涤、居室清洁等服务。

  ⑷理发服务:定期邀请理发员为老年人提供理发服务。

  ⑸代办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代购物品、代缴费用、代办证件等服务。

  ⑹知识讲座、学习培训、书法绘画等专项服务。

  (三)服务方式。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相结合的服务方式,即对低保家庭老人由政府购买服务,对困难家庭老人实行减免低偿服务;对普通家庭老人实行有偿服务。

  四、建设方案

  (一)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已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要严格依照建设标准,增添设施器材,完善提升服务功能;尚未创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要采用新建、改建、扩建和租用等多种办法落实建设用房,并根据社区老人的服务需求,增设服务项目和功能,满足养老需要。(建设方案见附件)

  (二)市区撤村建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撤村建居社区养老服务用房面积不达标准的,可以通过社区用房调剂或新建等办法解决养老服务用房,原则上总面积控制在1200平方米以内。到2015年,确保市区18个撤村建居社区都建有与社区老人服务需求相匹配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同时,在城乡一体化新社区建设条件成熟时,可根据《海宁市中心城区社区规划(2010-2020)》,整合城乡一体化新社区的用房资源,布局新社区的养老服务用房。

  (三)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结合城镇总体规划,由镇、街道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在社区老年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一次性落实养老服务用房,并在三年内逐步完善服务功能。

  (四)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设置”的原则,升级改造原有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站,并逐步增加和完善养老服务功能,确保在2015年以前,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五、经费保障

  新建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计划。原有城市(镇)社区新建和改扩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两级承担,其中:市财政对新建工程按工程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改扩建工程按工程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补助以镇、街道为单位,按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申请程序办理。

  对租用房屋建设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市财政按租金额度的5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经费由镇、街道财政保障,市财政根据运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城市(镇)社区实行以奖代补,奖励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工作。同时,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纳入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镇、街道的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的主体责任,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工作顺利开展;发改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做好项目审核(批);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保障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要按要求落实补助经费;卫生部门要督促做好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保障;文体部门要做好老人体育健身设施的配置和活动指导;供水、供电部门落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的居民价格政策;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积极配合,合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

  (三)规范日常运作。各镇、街道要按照《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2〕85号)要求,配足、配齐管理服务人员。同时,要加大管理服务人员教育培训力度,实行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100%。要鼓励和引进一些诚信度较好、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家政服务公司、社会组织开展委托服务,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2013-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规划建

     设表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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