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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4-45564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4-03-08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4〕45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14–0007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4-03-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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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新跨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新跨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8日    


海宁市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新跨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新跨越的政策意见》(海政发〔2013〕4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循:依法实施、规范运作的原则;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补助,实行专项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为了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重点用于扩大有效投入、鼓励做大做强、积极开拓市场、支持创业创新、加快改革转型等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市发改局负责财政奖励政策制定的牵头和解释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和日常监管,并对申请专项资金项目资料进行抽查审核,汇总各相关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各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对兑现政策不够清晰的事项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进行商定或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并对管理范围内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展平台负责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初审工作,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拨付程序。

  (一)组织申报。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时间在次年上半年(对新建的工业重大、重点项目,由市经信局牵头每半年对已开工建设项目联审一次,经联审确定奖励档次后可给予50%的预奖,待项目竣工后再进行审计结算)。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出台的政策会同市财政局发文通知申报,申报文件列明奖励项目、申报期限及应报送的附件资料。申报文件发文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展平台,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展平台负责其辖区内(或所属)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申报的组织工作。

  (二)企业申请。符合政策的企业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申请,企业应按照申报文件所规定内容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报送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展平台。

  (三)镇(街道)、发展平台初审。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展平台对企业申报材料必须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签署初审意见后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四)部门审核。市级各相关部门负责企业申报项目及其资料的审核工作,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展平台上报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收集、审核、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和初步分配方案后报市财政局。

  (五)财政抽查。函询相关管理部门上年度严重违反工商、质监、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管理、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和未完成节能、减排等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政策的名单,对有关部门汇总上报的资料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重点、重大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在重点核实企业销售收入、利税、地方财政贡献、财务投入等数据资料后审批奖励金额,对兑现政策有异议的或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市财政奖励及上级财政奖励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形成备忘录或提出建议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组织审议。

  (六)奖励兑现。对不受财政贡献控制的有效投入财政奖励项目,根据审计、核实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奖励补助文件,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展平台,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展平台根据项目招商、实施、产出等情况,结合本地对企业的考核要求,分年度兑现(具体考核办法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自定,奖励资金必须用于有效投入);对其他受财政贡献控制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先下发备案文件,待全市统一计算财政贡献后,由市财政局下发奖励补助文件,并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奖励文件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第六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的奖励、扶持政策享受资格。

  (二)市审计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专项审计,每年对政策的实施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政策实施过程的公正、廉洁。

  (三)企业所获得的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专项使用,并纳入规定的核算科目。享受专项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地运行。

  第七条 根据海政发〔2013〕47号文件第30条规定,对我市经济转型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一事一议”。对以专题会议纪要、抄告单、协议、约定等形式兑现单项奖励1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兑现单项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有重点地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绩效评价的汇总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修订财政奖励、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九条 凡市政府出台涉及企业奖励、扶持政策的,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海宁市经济稳增长促转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2〕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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