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保护耕地的支持力度,保证垦造耕地的质量,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标准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56元。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每平方米112元。 二、收取环节 耕地开垦费在供地环节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结算。 三、执行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耕地开垦费新标准;此前已经办妥供地手续但未结算的仍按原标准收取。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