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承接省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87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承接部门(单位)要做到承接机构到位、业务培训到位、流程优化到位、事项进驻到位,积极主动做好与省级放权单位的衔接工作,确保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规范、高效运行。
附件:海宁市承接省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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