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海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细则》(海政办发〔2006〕17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做好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依法足额征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201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参保企业及职工,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2230元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11125元确定,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3709元,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标准调整为74元,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37元。 二、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13年度海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046元。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3671元/月。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到应保尽保。用人单位所有职工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个人部分费用。 四、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月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自行申报、年度结算。2014年1至12月,基本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0%结算,其中按照海政办发〔2006〕178号第23条参保缴费的单位,基本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结算;医疗(按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占比结算大病统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申报的各险种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非本市业务涉及的外省籍员工工资可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五、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劳社老〔2006〕142号、浙政发〔2009〕19号等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雇工7人以下)、灵活就业人员从2014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档:即529元/月、595元/月、661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202元/月(含4元补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如参保人员缴费档次与上年度缴费档次不一致的,必须重新到市社保中心和市地税局硖石分局驻社保征收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六、因故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应缴未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以前中断或应缴未缴的年限可以进行补缴,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816元/月。补缴不满15年的不足年限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执行。 七、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年限的标准为334.39元/月(企业)、371.10元/月(事业)、664.78元/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以上三个标准均包含4元补充医疗保险费;补缴短缺年限的标准为205.59元/月(企业)、234.96元/月(机关事业)。 八、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请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参保单位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要抓紧时间,按要求申报缴费基数,着力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做到不瞒报、不漏报。 九、本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期间如上级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