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托“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推进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52号)精神,现就我市《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海委办发〔2013〕112号)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亩产效益属于行业A类重点扶持类的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60%,减征房产税20%。 二、亩产效益属于行业A类鼓励提升类的企业,对规上、规下按行业各自排名前50%(含)的,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0%,减征房产税20%;对排名后50%的,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 三、亩产效益属于行业B类的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其中实施技改项目且达到技改奖励标准的,可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 四、亩产效益属于行业C类的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五、对新建供地项目(指按海政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新划入小城市四级范围的在建用地,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可列入暂不评价范围)等暂不评价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0%。 六、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列举的属于淘汰类、禁止类行业的企业和列入政府关停计划的企业,单位能耗、单位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土地开竣工违约的企业,以及上一年度因违反市场监督、财政(会计)、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具体名单由各职能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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