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8-1154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责任部门: 市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9-29
名  称: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海政办发〔2018〕162号 责任科室: 信息政务公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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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海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土地到期管理,规范到期土地续期和处置行为,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让(租赁)到期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土地。

  第三条 住宅类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非住宅类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期限将届满或已届满的,根据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或本办法规定处置。

  第四条 到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土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

  (二)未改变土地用途;

  (三)未列入政府征收公告或未纳入“低散乱”整治计划;

  (四)权属无争议,取得不动产权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下同)

  (五)无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续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镇总体规划的,经镇街同意后允许办理短期租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由镇街(管委会)负责列入“低散乱”整治计划并限期腾退。

  第五条 对符合续期条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及时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届满前一年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续期书面申请;并取得属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准入审核意见。

  (二)审核报批。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外,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订续期方案,经供地会审会议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签订合同。续期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受让人或承租人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四)权属登记。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出让到期土地准予续期的,续期出让年限工业用地不超30年,商业及其他用地不超20年,且原出让年限与续期出让年限之和不超该土地用途出让法定最高年限。租赁续期长期租赁年限不超10年,短期租赁年限不超5年。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方式:

  (一)协议出让;

  (二)协议租赁。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起始年限:

  (一)续期出让起始年限自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到期日次日起算。

  (二)续期租赁起始年限自原合同约定(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到期日次日起算。

  第九条 续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租赁有偿使用费)缴费标准:

  (一)出让方式:按办理续期时点土地市场评估价结合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进行地价修正系数后价格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上一年度评价为A类企业的地价修正系数为1.0,B类企业的地价修正系数为1.1,C类企业的地价修正系数为1.3。涉及工业用地的,其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

  (二)租赁方式:按办理时点市场评估总租金的50%缴纳土地租赁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逾期使用的出让(租赁)到期土地,使用者保持原土地用途不变、申请继续使用的,在符合有关规划的条件下,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逾期使用的租赁到期土地,申请转为出让土地的,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二条 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对原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在镇街(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对收回的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规定交还土地,交回不动产权证,并办理注销登记。拒不交还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今后若国家、省和嘉兴市出台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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