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介绍 近年来全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并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2014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指导意见》);2015 年 11 月 1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浙政发〔 2015 〕 34 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实施;2017年6月26日省民政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起草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征求意见)》(以下简称《省实施慈善法办法》);2017年9月19日嘉兴市民政局组织起草了《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嘉兴市实施意见》)。 市政协十分重视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把“构建我市慈善事业新体系”列入2017年度市政协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课题计划。8月10日,在课题组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政协召开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课题进行协商讨论,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慈善事业新体系促进慈善事业新发展的建议案》,建议案提出了要尽早出台我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工作建议。市委朱建军书记对市政协的建议案作出了批示。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构建慈善事业新体系,市民政局组织起草了《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向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11月16日沈勤丽副市长召集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会,财政、国税、编办等单位书面反馈了修改意见,形成了送审稿递交市政府审议。 二、政策来源依据 基本内容以《慈善法》为依据,部分参考《省实施慈善法办法》。由于《省实施意见》早于《慈善法》,在慈善事业发展有关内容的表述上与《慈善法》不相一致,《嘉兴实施意见》基本按照《省实施意见》没有多大改动,我们起草时以《慈善法》和《省实施慈善法办法》为依据。 三、政策内容解读 《实施意见》主体结构分为“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工作内容、工作保障”四个部分。工作目标实现的期限定到2020年,与省里的一致;基本原则规定了“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四项原则,具有指导意义。这里就工作内容和工作保障中结合我市实际的几项内容作一说明。 (一)加快现代慈善组织培育和发展。我市的慈善组织发展相对缓慢,需要增强慈善组织自主发展能力。目前,全市登记的基金会只有4家;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达到712家,其中社会团体346家、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366家。经评估社会组织达到3A级31家、4A级18家、5A级9家。这其中有50多家社会组织在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但是按照《慈善法》规定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登记为慈善组织的还没有。所以,《实施意见》提出“选择一些组织机构相对健全、运作规范、慈善活动经常开展的社会组织,通过指导、培训、资助等形式给予重点培育,符合条件的认定登记为慈善组织,促使其做大做强,做出品牌,成为我市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引领我市慈善组织的快速发展。” (二)推动慈善项目化运作,创新慈善募捐方式。自从市慈善总会成立以来,我市的慈善募捐活动一直沿用市委、市政府两办发文件、下指标的方式进行,募捐指导数主要分两块: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款指导数,按照职级从正处1200元到一般干部职工200元,2016年全市有117个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捐款共计441.35万元,2017年全市有116个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捐款共计450.68万元;二是下达给镇、街道、开发区和住建系统面向企业的募捐指导数,2016年指导数1008万元,实际募集数为1107.46万元,2017年指导数1008万元,截至11月1日完成324.46万元,完成率为32.19%,到年底基本能完成指导数。 根据今年去省内和江苏省部分县市调研了解到,以及嘉兴市范围内各县市区的做法,近年来面向企业慈善募捐发文件、下指标的做法都没有了,但发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慈善一日捐”等慈善捐款活动都在开展。 《慈善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我市面向企业慈善募捐发文件、下指标的做法与《慈善法》精神不符,因此,决定从2018年起向企业募捐不再发文件、下指标,改变募捐方式。《实施意见》提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行慈善项目化管理,建立慈善项目库,提升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通过设立冠名慈善基金、慈善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自愿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引导广大企业特别是有实力、有能力的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更多地参与到慈善捐赠中来;把慈善捐赠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评先评优、推荐表彰名单的加分内容,既实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又提升企业的美誉度和影响力,达到双赢的目标。” 继续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款活动,《实施意见》提出“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发挥干部职工的带头作用,在结对帮扶、助困济贫的相关慈善活动中做表率作示范,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慈善捐款活动。” (三)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加大慈善救助力度。按照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近几年来市慈善总会平均年度支出只占到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左右。2016年慈善资金总收入2657.9万元,其中慈善资金增值663.6万元;慈善救助支出1386.2万元,占2015年度总收入3672.3万元的37.75%,慈善资金逐年积累,已达到1.89亿元。因此,从2018年停止向企业下指标募捐后,以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捐款和慈善资金增值收入这两项资金再加上慈善项目化运作吸引企业捐赠一部分资金,基本能满足当年度的慈善救助资金支出。同时,为了提高慈善资金年度支出比例,还需要加大救助的力度,提高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益。《实施意见》提出“加大慈善资源向农村、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重点解决好特困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孤困儿童、贫困老年人、困难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 (四)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慈善法》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这是法律规定许可的表彰项目。近年来,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中涌现了不少的感人故事,先进事迹。我市慈善事业激励表彰基本上是5年一次,时间间隔较长,奖项设置也不统一。《实施意见》提出积极推行慈善奖评选活动,设立“海宁慈善奖”,每二年开展一次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需要制定配套的“海宁慈善奖”评选表彰奖励办法。 (五)弘扬慈善文化。《实施意见》提出了三项任务:一是挖掘历史慈善文化故事,开展慈善故事征集活动,组织专门力量挖掘编写我市的历史慈善文化故事,丰富我市慈善文化的内涵。二是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重点推进慈善文化进学校,这项工作需要教育部门的配合。三是筹建公益慈善馆,积极创造条件,寻找合适的场所筹建公益慈善馆(兼有慈善超市功能),展示我市慈善发展史,弘扬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事迹,让其成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地标性建筑。 (六)对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2017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7]145号)规定,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民政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