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2017年制定的《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4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我局。
公示日期: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0日
联系人:姚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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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1月12日
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9年11月12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重大机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推进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给予不低于1亿元综合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综合支持。
2.促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争取上级财政经费支持,统筹用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成功创建省级、嘉兴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依托单位,建设期内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3.加快科技合作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在我市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等成果转化平台,经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4.推动社会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新建、改建或引入国内外知名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立孵化器的,根据建设规模、孵化产业定位、项目引入和专业服务团队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优先安排孵化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5.优化孵化载体高水平建设。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域外)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额度,年度绩效考评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域外)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域外100万元)奖励额度,专业、产业孵化载体奖励额度上浮30%;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额度,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额度。奖励主要用于孵化载体为在孵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科技培训、政策宣讲、法务、税务、公共平台建设等服务补助、房租补助、以及孵化载体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无偿资助在孵企业的补助等。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奖励额度上浮30%。年度绩效考评不合格的,第一年给予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6.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在“淘科技”平台成交技术开发、转让项目的我市买方企业,按技术交易额的20%-30%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以实际履行金额为依据,单个项目补助最高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补助最高50万元。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理人)和企业科技专员,按交易额的1.5%分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万元。给予“淘科技”平台运营商政策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优秀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省级科技重点中介机构)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大力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发展
7.引导企业加快研发平台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并根据分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配套建设资助经费。新认定的省级、嘉兴市级、海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嘉兴市级农业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8.支持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已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提档,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当年拥有国家级、省级研发(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加分。
9.鼓励招引高新技术企业。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投资设立的企业,自投产之年起连续三年将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市外引进(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享受市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用地。
10.培育扶持科技孵化企业。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加速)企业税收奖励。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1:1配套奖励。已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在孵企业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3万元奖励。域外孵化器引进的注册在海宁的在孵企业享受同等孵化政策。
11.提升科技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发展平台、孵化载体建立创投基金,发挥基金参股作用,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设立5000万元规模的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用于科技支行为科技成长型企业开展信贷融资服务保障,承担有限代偿责任。支持科技金融系统服务平台为企业优化服务。
三、有效促进科技创新活动提升
12.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经科技部门推荐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上级直接补助经费的30%给予配套补助,其中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补助,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补助;立项时拨付配套补助金额的50%,其余补助资金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拨付。对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实施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究开发经费12%给予补助,重点项目补助最高30万元,一般项目补助最高10万元;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补助比例和金额减半。实施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市财政保障单位不予补助。
13.扩展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就特定技术项目、技术难题从外部获得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属新产品、新技术相关的检测、科技查新,科技创新券可抵用50%;其他相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创新券可抵用15%。科技奖补等奖励通过科技创新券实施。
14.提高科学技术获奖奖励。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个人,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和6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个人,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25万元奖励。
四、优化引育科技双创人才队伍
15.大力引育国内外高精尖领军人才。对我市申报入选省级以上引才计划的,按照国家、省奖励额度分别给予个人1:1配套奖励。
16.着力引进国外柔性人才。企业聘用经认定的省级、嘉兴市级“海外工程师”,根据企业支付的薪酬总额,给予用人单位3年期总额分别不低于70万元、30万元薪资补助。引进外国智力项目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资助的,给予引智单位1:1配套资助。新列入嘉兴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20万元资助,省级外国专家工作站提高资助。
17.重点扶持顶尖、高端团队。入选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除上级财政资助外,市财政再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资助或投资;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重大优秀团队项目,经“一事一议”可给予最高1亿元追加资助或投资。入选嘉兴市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的,给予最高60万元资助;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的,按1:1同步配套追加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相关链接:关于对《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