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党支部、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党委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和指示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如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及废止,领导成员分工和单位内设机构、工作职能、岗位职责的设置、调整等; 3.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等事项; 4.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 5.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事项; 6.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8.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9.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各级各类先进人选的推荐、确定; 2.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交流、考核和奖惩,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确定; 3.单位(系统)人员招聘、人才引进计划; 4.内设机构变动、人员招聘、干部轮岗交流; 5.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性投入较大的工程项目,征地拆迁项目等;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投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节庆活动和出国出境活动; 4.本单位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重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大额度投资、合作、捐赠等重大项目; 5.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研究决定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2.单项支出8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 3.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8万元(含)以上至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采购安排; 4.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决策程序主要分为会前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三个阶段。 1.议题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通过深入调研、民主恳谈(听证、论证)会、媒体公示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党员、干部和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涉及多个科室的,有关科室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好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并由相关科室准备上会材料,会议通知及议题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集体决策。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且议题所涉及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介绍议题内容,并安排足够时间讨论。因故未到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可根据议题内容,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和工作(服务)对象、行业监督员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党委主要负责人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3.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和分工交叉的,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应当无条件执行,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管理 局党委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有保密规定外,应在适当范围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局办公室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局党委会作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并配合市纪检监察组织做好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跟踪监督。 局党委对所属单位党组织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作为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局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常性单项支出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须上报局党委备案。 五、“三重一大”的责任追究 1.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应予以问责的主要情形: (1)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4)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5)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6)其他违反集体决策规定的情况。 局属各单位党组织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或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并发文报局党委。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如有抵触,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一把手“三不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 中共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委员会 2019年2月26日 |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