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确保取用水规范有序,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查处违法取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对象是工业企业。监管对象分类: 1.按有无河道取水许可证分成三类:第一类有取水许可证的河道自备取水企业;第二类仅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用水企业;第三类既有取水许可证向河道取水,又有向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企业。 2.按有无安装污水计量设施分成二类:已安装污水计量设施的和未安装污水计量设施的。 3.按是否属于高耗水行业的重点取水企业分成二类:凡归类为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火(热)电等且年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为高耗水行业重点取水企业;其他均为一般取水企业。 4.按年用水量分成二类:5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大户和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水小户。 重点监管对象是已有取水许可证的河道自备取水企业、已安装污水计量设施的企业、高耗水行业重点取水企业和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及以上且未安装污水计量设施的用水大户。 第三条 取用水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监管企业有没有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河道取水,已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企业是否按照审批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取用河水。 第四条 监管方式为: 1.市水利局组织执法人员抽查; 2.市水利局根据需要会同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水务集团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 3.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巡查; 4.属地巡查。 第五条 监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为: 1.有取水许可证的河道自备取水户。由市水利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要求,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累计不少于10户的抽查工作。同时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每2个月1次的日常监管和全面巡查检修等工作。主要内容为:是否按审批要求实施取水;取水口设置是否合规合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缴纳水资源费;计量设施、实时监控设施运行是否正常等。 2.已安装污水计量设施的企业。根据市水务集团提供的各企业的公共供水管网年供水量及年污水排放量,由市水利局统计考虑河道自备取水量后的各企业年总用水量,再与年污水排放量进行比对。由市水利局联合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对年用水量与年排污量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主要内容为:是否按审批要求实施取水;内部供排水管网是否科学合理,有无明显漏损;是否存在未批擅自取用河道水或擅自增设取水设施等情况;用水计量设施、污水计量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等。 3.属于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火(热)电等高耗水行业的重点取水户。按照每年全覆盖检查要求,组建联合检查组分批进行专项检查。主要内容为:对照用水定额统计分析用水量是否合理;用水计量是否安装到位、运行是否正常;中水回用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水资源费、水费是否按时缴纳和加强节水技术指导服务等。 4.年取水量5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且未安装污水流量计的用水大户。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主要内容为:对照用水定额统计分析用水量是否合理;用水计量是否安装到位,运行是否正常;中水回用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水资源费、水费是否按时缴纳和加强节水技术指导服务等。 5.年取水量5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且未安装污水流量计的企业。按行业类别不同,由市水利局每年2次随机抽取1-2个行业的取水企业,分批抽取企业清单进行联合专项抽查,原则上同一家企业抽查每年不超过一次。主要内容为:对照用水定额统计分析用水量是否合理;用水计量是否安装到位,运行是否正常;排水是否有异常情况;中水回用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水资源费是否按时缴纳和加强节水技术指导服务等。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河长制管理,加强对企业取用水监管,发现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加强取水许可宣传;因生产经营确需向河道取水的,要求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审批指导服务工作。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水利局。 第六条 加强数据共享工作。充分利用海宁市取水管理信息系统、海宁供水设施运行监测系统、海宁市节约用水服务平台和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监管系统等监管平台,定期分类梳理,对照分析取用水异常情况并确认用水企业名单,实行分类分组监管、联合检查抽查的办法。 第七条 联合检查的频率,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对同一家企业每年执法检查不超过一次。 第八条 对发现的各类违法取用水行为,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及时组织现场调查,依法采取当场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和立案查处等措施予以及时制止和查处。 第九条 按照“一事一表”、“一户一档”的要求,在联动检查抽查中,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留存和填写检查抽查情况表等工作,并及时将检查监管和整改落实工作台帐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联动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查处违法取用水行为,依法督促和监管取水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审批要求规范取用水行为,确保全市正常的水事秩序。 第十三条 取用水联动监管工作情况应实行定期通报。由市水利局每半年将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梳理,分析汇总,通报相关部门和属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海宁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