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车辆是指:管委会及下属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车辆;使用单位自有资金购置的车辆;由上级统一购置,调拨、配送、奖励的车辆。因公务活动需要,经审批同意,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车辆,借用期间的车辆按照公务车辆对待。 二、办公室是公务车辆保养维修、使用登记、运行调度、费用管理、安全责任等管理部门;各公务车辆驾驶员是确保公务用车车况良好,符合运行要求的责任人。 三、管委会除特种车辆和主要领导相对固定专用车辆外,其他公车使用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出车完毕须及时归位或停在办公室指定停车地点。严禁未经批准违反规定驾驶、借用公务车辆、公车私开和未经同意出车;严禁用于盈利性活动;严格执行车辆夜间入库停放制度,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内车辆通行和停放规定,在市行政中心等重要场所内出入、停留时,严格遵守规定,服从管理。驾驶员不准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 四、机关公务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驾驶,文明行车,确保车辆、人员安全,因违反交通法规或违反本规定第三款规定造成的经济处罚、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等后果,由驾驶人个人负责。 五、车辆需大修或保养的,应实行事先审批,并在指定地点维修。 六、汽车出车里程补贴标准按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按实际里程结算。每年2月至次年1月底为结算期,由办公室进行抄表。 七、凡在结算年度内无大小安全事故,可按市财政规定计发安全里程奖,按年度计发。凡结算年度内出现行车安全事故,取消安全里程奖。发生行车事故,应及时上报,对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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