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农商银行各支行(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扶贫力度,创新农村扶贫载体,增强低收入农户增收能力,根据《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海宁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海 宁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9日 海宁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0号)和省扶贫办、农办、省联社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以全市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丰收爱心卡为载体,以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农商银行”)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贷款对象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丰收爱心卡)的实施范围为全市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已纳入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所有低收入农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农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办、海宁农商银行共同负责全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五条 市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农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办、海宁农商银行主要领导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农办牵头,相关部门派专人组成。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协调、组织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三)审核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扶持对象,认定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贴息,监督使用范围。 第六条 市农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办、海宁农商银行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农办。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符合产业导向的种、养、加等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监测工作及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贴息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协助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贴息额度的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安排、拨付、监管,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审定工作。会同农办、海宁农商银行等相关部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落实到位。 (三)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办。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 (四)海宁农商银行。负责评定低收入农户的信用额度。负责丰收爱心卡发放和管理。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收回和贷款贴息资金的计算、发放工作,负责申报贴息资金的扶贫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贷款对象。申请扶贫小额贷款的对象是经本市人民政府认定、且录入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低收入农户,同时须符合海宁农商银行贷款准入条件。 第八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开展特色农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家庭农场经营)、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 第九条 贷款方式。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发放,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 第十条 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根据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资金实力、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扶贫小额信贷的最高授信额度,一般不高于5万元,扶持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对扶贫小额信贷对象(丰收爱心卡客户)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与贷款对象合理约定丰收爱心卡贷款额度使用期限,贷款授信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扶贫小额信贷在扶持额度范围内按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贷后管理。扶贫小额贷款的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借款人将借款资金违规挪用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及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扶贫小额信贷的贷后管理参照丰收小额贷款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丰收爱心卡的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丰收爱心卡是面向全市低收入农户发行的银联标准丰收卡系列产品之一,是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载体,具有丰收借记卡的各项金融功能和低收入农户身份识别、扶贫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代付结算等功能。 第十五条 低收入农户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海宁农商银行各支行(营业部)网点申领丰收爱心卡,也可由海宁农商银行根据市农办提供的低收入农户名单进行审核后为其发放丰收爱心卡。该卡初始仅具有借记卡功能,如需开通小额贷款功能,需经本人申请、现场调查、额度审批、合同签订等程序。丰收爱心卡不收取工本费和年费。 第十六条 每户低收入农户只能办理1张丰收爱心卡。 第十七条 丰收爱心卡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丰收小额贷款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第五章 市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扶贫小额贷款按 3%年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计算公式为: 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 第十九条 贷款逾期部分不予贴息。贴息资金每年兑现一次。 第二十条 每次贴息资金兑现时,由海宁农商银行将结算期内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和贷款实施情况表(见附件) 报送市财政局、农办(扶贫办)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确定贴息资金发放清单,同时由市农办(扶贫办)将贴息资金发放相关信息导入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 市农商银行根据审定的贴息资金发放清单在 3 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代发给扶持对象。 第二十一条 贷款风险补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按照《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浙财外金字〔2008〕12 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底,由市农办会同市农商银行、财政局对扶贫小额信贷(丰收爱心卡)项目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要求分别向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和省农信联社做好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办、市农商银行等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