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实施精准扶贫和化解因病因灾致贫问题的工作意见》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3日 关于实施精准扶贫和化解因病因灾致贫问题的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帮扶、消除贫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先行市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两富同行”温暖工程,全面落实困难家庭精准帮扶措施,完善化解因病因灾(简称病灾)致贫的工作机制,特制订本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贫困家庭增收脱贫及病灾困难家庭减负两个重点,坚持三个结合(即注重物质帮扶与精神关爱结合、注重就业创业帮扶与脱贫潜能培育结合、注重政府兜底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结合)的综合施策要求,创新做实“1+X”项多样化、全覆盖的精准帮扶措施,力争到2018年,全市实现“消除人均收入万元以下贫困家庭”和“病灾残等困难家庭不致贫”的目标,努力打造“精准帮扶、消除贫困”的海宁先行区。 二、帮扶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三类家庭: (一)持有效《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简称低保家庭)、《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简称低保边缘家庭)和《海宁市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家庭,以上持证三类家庭统称贫困家庭。 (二)因病致贫家庭,即:因病医疗自负及合理自费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自救尚不能有效解决困难,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家庭的。 (三)因灾致贫家庭,即:因交通事故、火灾、溺水、房屋损毁、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性的灾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帮扶原则 (一)依法救助与创新帮扶相结合原则,以国务院和省有关社会救助办法、条例等法规为依据,创新帮扶举措。 (二)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相结合原则。既要立足政府托底救助,又要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帮扶。 (三)个人信用与帮扶政策挂钩原则。依据个人诚信等级,给予相适应的政策帮扶,不搞“一刀切”。 四、工作措施 (一)贫困家庭就业创业帮扶。每年做好“1”项走访慰问帮扶的同时,以贫困家庭增收脱贫为重点,通过贫困家庭中有完全劳动能力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及思想懒散无意就业人员、重残重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不同类型人员的精确分类,因人而异,精准落实以下多样化的就业创业帮扶措施。 1.农业生产帮扶。从事粮食生产的,按实际水稻种植面积给予每年每亩320元补助;发展设施农业的,对建设钢结构大棚、喷滴灌、棚架设施和农产品冷藏保鲜库等农业设施,不受设施规模限制,在专项政策基础上增加50%补助;创办规范化或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在专项政策基础上增加50%补助。(责任部门:市农经局) 2.土地流转帮扶。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的,给予每年每亩增加100元补助。(责任部门:市农经局) 3.农业生产主体带动创业帮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公司等农业生产主体向贫困家庭提供基础设施、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种植技术以及帮助销售或收购等服务,帮助贫困家庭创业增收。在同等条件下,对参与扶贫的农业生产主体在申报农业标准化、三新技术等项目时给予优先安排。(责任部门:市农经局) 4.农村劳务合作社零工就业帮扶。鼓励村劳务合作社面向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成员,免费开展就业专业培训和劳务服务,为贫困家庭提供农业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和绿化养护、河道保洁、道路养护与保洁等季节性劳务零工就业岗位。(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5.企业岗位推荐就业帮扶。充分收集企业用工信息,及时向贫困家庭有就业需求人员进行就业岗位推荐工作,推荐岗位每人不少于3次;完善贫困家庭成员求职信息库,通过开展保姆式服务,帮助其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6.公益岗位就业帮扶。进一步加大市、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确保最大限度安置就业特别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7.福利企业残疾人就业帮扶。延续执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补贴奖励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政策,给予企业缴纳的残疾职工各类保险补贴50%,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每人补贴2000元,发展福利企业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并对贫困家庭残疾职工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上级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执行。(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 8.庇护中心和扶贫基地岗位就业帮扶。鼓励镇(街道)单独或联合设立庇护中心(工疗站),力争全覆盖,为精障智障等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和生活照护。加大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力度,新增3-5个扶贫基地,吸纳更多困难残疾人就业。(责任部门:市残联) 9.虚拟岗就业帮扶。鼓励社会人士献爱心、捐赠虚拟岗工资,充实虚拟岗帮扶基金,为低保家庭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和在校学生提供虚拟就业,确保其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叠加享受虚拟岗工资,有效改善特殊贫困人群的生活质量和学习条件。(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 10.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支持。免费为有需求的贫困家庭成员开展电商、微商等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筹措资金有难度的家庭成员提供三年内不超过30万元创业贷款贴息并且享受各类创业补助;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企业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贫困家庭创业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的政策给予补助,残疾人自谋职业缴纳社保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助。(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11.党群创业就业关爱帮扶。深化党群创业联盟、创业扶助资金以及创业帮扶基地建设,力争帮扶基地每个村至少一个。通过提供爱心大棚、爱心岗位等渠道,对接帮扶有创业就业能力的贫困家庭。对帮扶成效明显的党群共促“致富联合体”,视帮扶对象数量、增收情况和帮扶资金投入等给予5000-20000元的补助。对有劳动能力但思想懒散而无就业意愿人员,党员干部帮扶小组与镇(村)党群组织开展思想教育和引导,督促其端正态度、主动就业增收。(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妇联) (二)大病困难家庭帮扶。以减轻大病困难家庭医疗经济负担为重点,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力量帮扶”等“五位一体”的困难群众医疗保障体系,化解因病致贫现象。 12.方便大病就医条件的帮扶。贫困家庭成员在市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缓交预付款,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可在出院时一次性结算。压缩困难家庭医疗报销时限,符合医疗事后报销受理条件的,额度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4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发放到卡;额度在2万元以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发放到卡。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由市财政提供每户每年200元的就医交通补助卡,本市就医公交车费超过1000元的,由市财政按实际支出给予全额补助。(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局、市交通运输局) 13.大病基本医疗的救助帮扶。困难家庭疾病患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保(职工和失地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职工互助、残疾人补助的基础上,其基本医疗自负部分按照《海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规定给予救助,并由慈善总会对第二、三类对象分别提高10%的救助比例。具体为:一类对象最高全额(民政80%、慈善总会20%),二类对象80%(民政60%、慈善总会20%),三类对象70%(民政50%、慈善总会20%)的救助。(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 14.重度精神病医疗的救助帮扶。贫困家庭重度精神病人在海宁四院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对自负部分进行补助,基本实现零负担;在海宁四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含伙食费)的自负部分实行全额补助。(责任部门:市残联、市卫计局) 15.建立大病自费项目合理诊疗确认机制。针对大病医疗自费及慢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组建市大病合理诊疗认定专家库,根据申请救助对象的病种、病历及医疗费单据等资料,定期抽取相关专业的医务专家组成评审组,确定自费医疗中合理诊疗范围和费用,为精确救助帮扶提供依据。(责任部门:市卫计局) 16.大病保险叠加报销的帮扶。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对困难家庭中医保参保人员因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政策规定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中,经卫计部门认定为合理部分的费用且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由大病保险基金再给予叠加报销: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以下的报销50%,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报销60%。(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17.大病合理自费的救助帮扶。大病保险叠加报销后,其家庭负担仍有困难的,给予合理自费剩余部分的救助,即:低保家庭全额(民政50%、慈善总会50%)、低保边缘家庭80%(民政40%、慈善总会40%)、因病困难家庭70%(民政35%、慈善总会35%)救助。(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 18.大病医疗自费困难的社会帮扶。设立社会力量帮扶平台,对通过各类报销补助和民政、慈善救助后,其自负自费等医疗费用仍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由市慈善总会提交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的平台,由社会力量自主选择帮扶。对于重大疾病首期治疗预付款筹措困难的特殊家庭,按照《海宁市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救助帮扶。(责任单位:村[社区]、镇[街道]、市慈善总会、市民政局)。 (三)突发灾难家庭帮扶。以减轻各类突发灾难家庭经济负担为重点,通过突发困难的专项帮扶措施,确保受灾家庭的基本生活有保障。 19.低保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增的生活帮扶。因教育、房租、治疗重病和慢性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突然增加的生活必需支出月人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共同生活成员每人3个月以下低保标准的一次性临时救助;突然增加的生活必需支出月人均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共同生活成员每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低保标准的一次性临时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12个月。(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20.低保边缘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增的生活帮扶。因教育、房租、治疗重病和慢性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突然增加的生活必需支出月人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给予共同生活成员每人3个月以下低保标准的一次性临时救助;突然增加的生活必需支出月人均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给予共同生活成员每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低保标准的一次性临时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12个月。(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21.其他家庭大病造成困难的生活帮扶。其他家庭因大病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即申请前一年家庭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月均收入的六倍),且家庭财产用于自救后低于边缘家庭标准的,给予共同生活的成员每人6个月低保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即申请前一年家庭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月均收入的六倍)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生保标准,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最低每人每月不少于60元),给予共同生活的成员每人6个月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22.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生活帮扶。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触电、中毒、房屋损毁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家庭,造成人员轻伤、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共同生活的成员每人2个月以下低保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造成人员重伤、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共同生活的成员每人2-4个月低保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造成人员重残或死亡、财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共同生活的成员每人5-6个月低保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困灾造成房屋损毁,住房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补贴,维修不超过3万元,重建不超过5万元。(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23.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困难的帮扶。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及时抢救,发现受害人系困难家庭成员的,应及时上报。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提前介入,对暂无抢救费支付能力或肇事车辆逃逸的危重受害人,视情垫付抢救费用,其中对低保困难家庭成员应当优先、足额垫付;对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重伤、致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事故受害人一次性经济补助,事故时系低保困难家庭的按最高标准进行补助。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需个人承担或未获赔偿部分,本市已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向医疗保险机构申请核报。(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24.突发灾难的社会力量帮扶。因重大事故、自然灾害和其他事件等原因,通过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职工互助基金等渠道的报销、补助以及政府部门救助帮扶后,实际负担仍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由各级慈善部门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帮扶。(责任部门:市慈善总会、镇(街道)和村(社区)慈善组织) (四)贫困家庭子女成长新希望帮扶。落实贫困家庭“新希望”帮扶五大行动计划,通过健康关爱、校园助学、校外辅导、就学帮扶等措施的落实,有效避免生理缺陷孩子的出生,提高贫困家庭子女的学习成绩、心理素质和就业能力,为其创造更好的就业脱贫潜能条件和机会,有效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提升贫困家庭的幸福指数。 25.健康成长帮扶。以贫困家庭生育健康指导、疾病防治为重点,扎实推行儿童保健惠民工程,免费为0-7岁儿童开展健康建档、新生儿疾病防治、出生缺陷监测和体弱儿管理、听力和视力筛查、佝偻病及龋齿防治等系统管理。组织各医疗机构与辖区内贫困家庭学生建立结对帮扶机制,每年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1次以上健康体检服务,并针对性推出一些送医、送药措施,视情减免相关费用。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心理成长档案,通过多形式心理辅导服务,保持心理健康,促进心灵成长,培养健全人格。(责任部门:市卫计局) 26.校园助学帮扶。组织学校教师与贫困家庭学生建立“一对一”结对帮扶机制,给予文化学习、课余辅导、生活关怀等方面的帮助,提升学生在校学习的幸福感和学习效果。免收贫困家庭学前教育保育费和代管费;免收普通高中学费和代收费;免收中等职业教育代收费。参加当年高考并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招生网录取的学生每年给予低保家庭学生5000元/人,低保边缘家庭学生4000元/人资助。贫困家庭职高直升生或普通高校计划外招生学生凭毕业证书,一次性给予低保家庭学生5000元/人、低保边缘家庭学生4000元/人的资助。贫困家庭残疾子女就读高校的,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由市残联再给予一定的资助。(责任部门: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慈善总会) 27.校外辅导学习帮扶。结合“两富同行”困难家庭排摸,开展大学生志愿者与贫困家庭学龄子女结对服务,内容包括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成长陪伴和实践拓展等;鼓励贫困家庭学龄子女在大学生志愿者的引导下成为注册志愿者或参与志愿服务体验,培养感恩精神和助人意识;继续为符合团海联〔2013〕2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小学三年级至初三在校学生发放700元/人·年的校外教育券,并定期举办专题公益夏令营及其他实践活动;结合市首批22个青少年校外教育基地,通过校外实践活动方式开展“与人生对话——我的中国梦”、“红领巾相约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记心中”等主题教育。(责任部门:团市委) 28.就学生活帮扶。给予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营养餐券和公交出行补助。即:贫困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给予800元/人·学期的助学金资助和800元/人·学期的教育券资助,其中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和残疾儿童免收保育费(与教育券资助不重复享受);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给予2000元/人·学年的助学金。贫困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给予575元/人·学期的营养餐券资助。给予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公交出行补助,每人每年发放公交IC卡400元。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享受面上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由市残联再给予一定的资助。(责任部门:市残联、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 29.就业援助帮扶。免费为贫困家庭初中、高中、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创业帮扶,对确实无法找到工作的贫困家庭毕业生,通过公益性岗位安排,确保在10月底前所有的困难家庭应届毕业生100%就业。(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五)贫困家庭精神关爱帮扶。通过精神关爱,给予贫困家庭人员心理疏导、精神鼓励,使其拥有健康阳光的心态、积极的生活态度,提振生活、学习和工作信心。 30.节日祝福关爱。根据贫困家庭实际情况,结对党员干部“每季一访,有事必访、特事特访”的要求,利用春节、六一、中秋、重阳等节庆假日,通过多种方式送关爱、送祝福、送温暖。(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31.精神文化帮扶。为贫困家庭提供每月一次免费电影观影服务,免费办理旅游年卡,凭卡游览全市各A级景区。为贫困家庭子女提供免费借阅图书服务。贫困家庭子女办理少儿借书卡免收押金,借阅时间增加至28天。为贫困家庭学生赠送“数字图书证”,免费提供数字资源和文献服务。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点书购置服务,满足其借阅的需求。为贫困家庭提供数字电视免费安装收看服务。(责任部门:市文体局、市旅游局、市广电台) 32.心理援助。建立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培训组建具有基本心理专业知识素养的医师、义工、志愿者等队伍,为贫困家庭、失独家庭、留守困境儿童等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在镇(街道)全面推开困难失独家庭关爱服务社工项目,为失独家庭提供精神帮扶、心理援助。(责任部门:市卫计局) 33.情感关爱帮扶。组织开展潮乡“社会妈妈”牵手孤困儿童志愿行动,结对帮扶周期两年以上,给予经济和情感等方面的结对帮扶。(责任部门:市妇联) 34.信心提振帮扶。通过政府购买社工专业服务,为贫困家庭和病灾家庭帮扶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增强贫困家庭和病灾致贫家庭克服困难的信心和面对困难的心理免疫力。(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六)贫困家庭其他帮扶。 35.住房困难帮扶。加大农村贫困家庭危旧房改造维修补助力度,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超出3万元的按比例补助(3-5万元按70%补助,5-8万元按2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对选择属地“两新”公寓房安置的贫困家庭最高可给予6万的补助。优先给予城镇贫困家庭公租房保障,并减免公租房租金。(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36.水电费减免帮扶。为贫困家庭减免每月15度电费和每月每人2吨水费,减轻贫困家庭日常刚性支出。(责任部门:市水务集团、国网海宁市供电公司) 37.居家养老服务帮扶。给予贫困家庭失能半失能老人每人(户)每月4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同时,以好人好事银行建设推进志愿助老帮扶。各级党组织普遍建立好人好事银行,通过“奉献-积分-激励-奉献”运行机制以“积分转赠、兑换转送、积分存储”等帮扶方式,把助老服务时间纳入积分储蓄范围,通过提高为贫困家庭老人服务积分数额等措施,引导更多的志愿者为困难家庭老人提供服务。(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38.纠纷诉讼法律援助。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村(社区)法律顾问与贫困家庭结对,为贫困家庭提供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支付劳动报酬等刑、民商事方面的法律援助。(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9.社会保险缴费补助帮扶。非民政福利企业招用贫困家庭残疾人的,按照民政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财政予以社会保险补贴。对低保家庭人员和一、二级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按500元标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予全额补助;对边缘家庭人员和三、四级困难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正常缴费标准中低档的20%给予补贴。(责任部门: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 40.养老缴费“贷缴再保”帮扶。对符合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低保家庭人员,通过建立银行小额“贷缴再保”实现参保,完成还款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七)制约措施。 41.对无正当理由、6个月内连续3次不接受或拒绝接受与劳动能力相适应就业岗位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镇(街道)、村(社区)自治规定规约的,取消除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外的其他帮扶政策。(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各结对帮扶成员单位) 42.个人信用记录低于市民信用记录平均值,视情扣减帮扶资金。(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消除人均收入万元以下和因病灾致贫家庭,是全市深化“两富同行”温暖工程和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党员干部落实“三民”走访、为群众排忧解难行动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和动员全体党员干部,切实抓好帮扶工作措施的落实,并将此项帮扶工作纳入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和党员先锋指数测评重要内容。 (二)密切协作,强化上下联动。帮扶职能部门要依托自身帮扶职能,定期完善消除贫困和病灾致贫等具体政策和措施,指导镇(街道)和结对帮扶干部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本部门制定和实施的帮扶政策意见真正落实到位、不落空;镇(街道)要发挥属地管理的综合协调作用,牵头抓好各部门政策措施的具体落实工作,村(社区)要主动与帮扶干部联系对接,健全一线群众困难的主动发现和报告机制,建立有序救助帮扶的工作机制,扎实做好贫困家庭增收和病灾家庭的救助帮扶工作,强化帮扶实效,有效实施对贫困家庭的动态管理。 (三)强化落实,加强信息公开。属地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贫困家庭的调查和管理工作,落实动态管理措施,确保贫困家庭认定的准确,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及时保,应退尽退及时退,不让一户贫困家庭在帮扶范围之外。全市帮扶单位要及时组织党员干部,每年开展困难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和意愿等情况的摸排,精确分清有完全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思想懒散无意就业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和在校学生等不同类型以及因病因灾致贫等类型,主动与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联系,精准落实相应帮扶措施,及时掌握帮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帮扶中的问题;涉及市级层面研究解决的,及时上报市温暖工程帮扶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要及时将帮扶取得的阶段成效以及帮扶中的先进典型事例等信息向市温暖工程帮扶办报送;市帮扶办要及时将经验做法转发和宣传,建立帮扶进展情况的通报制度,市委组织部和机关党工委要将帮扶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党员干部年终考评内容,督促做好帮扶,各部门齐心合力,共同推动全市帮扶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同时,要强化工作纪律,做实帮扶措施,一旦发现帮扶不实、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