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012/2020-56915 发文机关: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11-02 13:50
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责任科室: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所属栏目: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补贴发放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海政发〔2010〕39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发放养老金补贴的年龄及标准为:

  1.2010年1月起,只享受基础养老金或原享受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助金调整为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年满70周岁起,每月增加20元养老金补贴。

  2.2009年底前已按海政发[2008]55号规定参保或2010年及以后新参保的人员,年满65周岁起,在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的同时,每月增加20元养老金补贴。

3.符合享受养老金补贴的所有人员,年满90周岁起,在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的同时,每月再增加40元养老金补贴。

根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及进一步完善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发放养老金补贴的对象统一标准,具体如下:

(一)按照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只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年满70周岁起,有地、无地居民养老金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40元。

(二)2009年底前已按嘉政发〔2007〕71号文件规定参保或2010年及以后新参保人员,年满65周岁起,有地、无地居民养老金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40元。

(三)参保人员年满90周岁起,有地、无地居民养老金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00元。

2018年1月起居保养老金补贴标准

人员类别    年龄(周岁)

60

65

70

80

90

无保障人员

0

0

40

40

100

有缴费人员

0

40

40

40

100

有享受人员(土征)精简等

0

0

0

0

0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补贴发放方式:

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养老金补贴与基础养老金、缴费账户养老金等,到龄时,无需本人申请,由市养老中心直接按月发放至领取人银行账户。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