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海政发〔2010〕39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发放养老金补贴的年龄及标准为: 1.2010年1月起,只享受基础养老金或原享受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助金调整为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年满70周岁起,每月增加20元养老金补贴。 2.2009年底前已按海政发[2008]55号规定参保或2010年及以后新参保的人员,年满65周岁起,在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的同时,每月增加20元养老金补贴。 3.符合享受养老金补贴的所有人员,年满90周岁起,在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的同时,每月再增加40元养老金补贴。 根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及进一步完善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发放养老金补贴的对象统一标准,具体如下: (一)按照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只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年满70周岁起,有地、无地居民养老金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40元。 (二)2009年底前已按嘉政发〔2007〕71号文件规定参保或2010年及以后新参保人员,年满65周岁起,有地、无地居民养老金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40元。 (三)参保人员年满90周岁起,有地、无地居民养老金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补贴发放方式: 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养老金补贴与基础养老金、缴费账户养老金等,到龄时,无需本人申请,由市养老中心直接按月发放至领取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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