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海宁市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嘉兴市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的意见》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和市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统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救助资源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配置,扎实推进幸福海宁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全面落实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要求,全面实施“幸福海宁、品质生活”战略,深化推进“两富同行”温暖工程,着力整合资源、完善政策、创新机制,逐步构建起城乡一体、分工负责、相互衔接、运作规范的社会“大救助”体系,切实做到精准化识别、针对性扶持、动态化管理,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发挥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主导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体系,整合部门资源,动员和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合力推进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工作。 (二)坚持物质帮扶与精神帮扶相结合。既开展资金等物质帮扶,更对困难群众思想上关心、精神上激励,提振困难群众生活信心。 (三)坚持造血扶贫与输血扶贫相结合。既提供资金、实物等输血型扶贫,又根据困难家庭的个性需求和能力,在设施扶贫、转产转业、助学成长、创业就业等方面开展造血型扶贫。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帮扶机制,强化精准救助,补齐增收“短板”,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通过各部门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确保每一户困难家庭都能及时获得社会救助,确保每一户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得到基本保障,确保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获得就业创业的条件和机会,使困难家庭拥有更多获得感和生活尊严。 (二)工作任务。一是建立大数据。对困难家庭开展调查摸底,建立起低保标准1.5倍以内困难家庭(适度兼顾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一户一档”、“一户一策”,了解困难家庭需求,并根据不同困难和需求构建起分类分层的信息库,建立困难家庭大数据信息平台。二是实现大统筹。整合部门的帮扶政策,建立困难家庭帮扶政策目录清单,通过统筹人、财、物等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形成政府、部门、社会救助资源的合力。三是搭建大平台。建立困难家庭需求与社会救助资源精准对接的大平台,以项目化运作方式开展助困、助产、助业,实现精准救助与精准帮扶。 四、救助对象 本《意见》主要适用救助对象为持有效《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简称低保家庭)、《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简称低保边缘家庭)和《海宁市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的家庭(注:以下统称为持证困难家庭),适度兼顾面上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五、救助内容 (一)生活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50%确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低保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我市低保政策享受低保金,其中低保家庭中的孤儿每月享受60元低保金。按规定落实与物价上涨相挂钩的联动机制,即在物价上涨月份按省要求发放物价补贴〔月度补贴金额为: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1.5~2倍)×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每人每月2吨的免费用水、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减免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 2.残疾人生活救助。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相关规定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对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18-60周岁残疾人,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的30%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需要长期照护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享受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护理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 3.困境儿童生活救助。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应先按照低保规定发放低保金,再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不足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患艾滋病儿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参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持证困难家庭患重病和罕见病(包括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各种重大疾病)儿童的基本生活费,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75%确定;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的基本生活费,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50%确定;其他重残儿童的基本生活费,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25%确定。持证困难家庭重度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包括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各种重大疾病)儿童,家庭可享受护理补助,按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25%确定。 4.其他特定人员生活救助。对“三老”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和麻风病人,按省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80%确定。机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市机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60%确定。享受与低保家庭同标准的物价补贴、水电补贴、减免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和养老保险补贴。 (三)受灾人员救助。 1.应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2.过渡期生活补助。对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或生活必需品,保障基本生活。 3.住房恢复重建。对因自然灾害需重建或修缮的农村居民住房,按国家或省专项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四)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救助。对大病住院合规医疗费部分在扣除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及各种补助之后进行救助。具体为:一类对象最高全额(民政80%、慈善20%),二类对象80%(民政60%、慈善20%),三类对象70%(民政50%、慈善20%)的救助。持证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2.大病保险叠加报销。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对困难家庭中医保参保人员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政策规定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中,经认定的合理部分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由大病保险基金再给予叠加报销: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以下的报销50%,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报销60%,但叠加报销总额最高不超过住院医疗总费用的20%。 3.合理自费医疗救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经大病保险叠加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民政、慈善医疗救助,即:一类对象全额(民政50%、慈善50%)、二类对象80%(民政40%、慈善40%)、三类对象70%(民政35%、慈善35%)救助。 4.先诊疗后付费。纳入城乡医保范围的持证困难家庭大病人员在我市定点医院及镇(街道)卫生院进行就医,在住院诊疗前不需先缴费,也不需预付押金,只需在住院治疗结束后支付医疗保险和救助后剩余的个人负担部分。对持证困难家庭,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的,可凭有效的救助证,与医院签订相关协议,延期支付医疗费用。尽快实现持证困难家庭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机制。 5.其他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持证困难家庭由市财政提供每户每年200元的就医交通补助。对通过各类报销补助和民政、慈善救助后,其自负自费等医疗费用仍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按照《海宁市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海宁市919爱心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社会帮扶。 (五)教育救助。 1.校园助学帮扶。免收持证困难家庭学生学前教育保育费和代管费;免收持证困难家庭学生普通高中学费和代收费;免收持证困难家庭学生中等职业教育代收费。参加高考并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招生网录取的学生每年给予低保家庭学生5000元/人,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学生4000元/人资助。职高直升生或普通高校计划外招生学生凭毕业证书,一次性给予低保家庭学生5000元/人、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学生4000元/人的资助。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由市教育局给予2000元/人/年的助学金;在海宁市外全日制学校就读高中(不含各类高复班)、职高、中专(含3加2)的持证困难家庭学生,由市慈善总会提供每人救助2000元/年。 2.校外辅导帮扶。继续为符合团海联〔2013〕2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小学三年级至初三在校学生发放700元/人/年的校外教育券,并定期举办专题公益夏令营及其他实践活动。 3.就学生活帮扶。给予持证困难家庭学生营养餐券和公交出行等补助: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给予1150元/人/年的营养餐券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给予1000元/人/年,初中给予1250元/人/年;中小学生公交出行补助,每人每年发放公交IC卡400元。 (六)住房救助。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通过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执行。 2.危旧房改造补助。继续加大农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维修补助力度,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超出3万元的按比例补助(3-5万元按70%补助,5-8万元按2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对选择属地“两新”公寓房安置的困难家庭最高可给予6万的补助。申请到1+x+y点内建房的优先考虑安排并给予政策支持。 3.特殊困难人员住房安置。对于部分因患重病、重度残疾等原因不适合进行住房货币补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参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模式,安排其入住所在镇(街道)的公办养老服务中心,从而解决其住房困难。 (七)就业救助。 1.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组织持证困难家庭人员开展创业培训的组织机构,由市财政按实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次。对持证困难家庭残疾人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1500元以内的培训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超过部分给予50%补助,最高补助3000元。各级残联免费为残疾人举办劳动技能和种养殖技术培训班。 2.就业岗位安置。进一步加大市、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老弱病残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持证困难家庭人员安置公益性岗位工作。对确实无法找到工作的持证困难家庭毕业生,通过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安排,确保应届毕业生100%就业。鼓励村劳务合作社免费为具有劳动能力的持证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农业代耕、代种、绿化养护、河道保洁等季节性劳务零工岗位。对愿意进入劳务合作社从事季节性零工岗位就业的持证困难家庭人员,将优先安排合适的劳务岗位。对吸纳农村持证困难家庭人员入社并提供劳务满一年以上的劳务合作社,根据帮扶对象数量、增收情况等给予每吸纳1人1000元帮扶补助。为低保家庭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供虚拟就业,确保其在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叠加享受虚拟岗工资。 3.扶持创业就业补贴。为持证困难家庭中初中、高中、应届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创业帮扶。免费为有需求的持证困难家庭人员开展电商、微商等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筹措资金有难度的人员提供三年内不超过30万元创业贷款贴息并参照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创业政策享受各类创业补助;对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低保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发放每人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对帮扶成效明显的党群共促“致富联合体”,视帮扶对象数量、增收情况和帮扶资金投入等给予5000-20000元的补助。 4.农业生产帮扶。从事粮食生产的低收入农户,按实际水稻种植面积给予每年每亩360元补助;租赁土地或转产生产1亩以上的,按租赁土地面积一次性给予每亩不低于800元的租金补助(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转产从事蔬菜生产的,按实际种植面积一次性给予每亩1000元补助,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外转产从事水果生产的,按实际种植面积一次性给予每亩2000元补助;发展设施农业的,棚架设施按照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单体钢架标准大棚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其他农业设施不受设施规模限制,按专项政策的2倍给予补助;申请农机购置补助的,按照现有补助政策给予优先享受,同时对农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学习提供免费培训;申报高效种养模式项目的,优先安排并按项目政策补助;自主创业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对工商业实体经营或从事电子商务(含淘宝C店)实现年营业收入1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的,给予每年每亩增加100元补助。 (八)临时救助。 1.民政临时救助。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的或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对家庭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对其他困难对象一次性给予发生困难当事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2.慈善突发事件救助。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住房、家庭基本生活资料及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生产资料等)损失严重;小范围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严重;意外伤害或死亡事故,造成医疗费用高额支出,无赔偿对象等其他影响基本生活的突发事件,在政府及有关单位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由市慈善总会给予突发性事件的救助。 (九)社会力量与其他救助。 1.结对关爱帮扶。按照“两富同行”温暖工程党员干部“每季一访,有事必访、特事特访”的要求,利用春节、六一、中秋、重阳等节庆假日,通过多种方式送关爱、送祝福、送温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专业社工开展社会救助工作,针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和需求,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积极鼓励引导党员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等按部门组织的志愿者团队,以及以某项志愿爱好或特长而组建起来的社会志愿团队,参与社会救助志愿帮扶活动,有针对性地为持证困难家庭提供生产、生活、教育、康复、情感等需求服务。组织开展潮乡“社会妈妈”牵手孤困儿童志愿行动,给予经济和情感等方面的帮助,结对帮扶周期两年以上。 2.精神文化帮扶。为持证困难家庭提供每月一次免费电影观影服务,免费办理旅游年卡,凭卡游览全市各A级景区。为持证困难家庭子女提供免费借阅图书服务,办理少儿借书卡免收押金且借阅时间增加至28天,赠送“数字图书证”,免费提供数字资源和文献服务,提供点书购置服务,满足其借阅的需求。 3.养老服务帮扶。以好人好事银行建设推进志愿助老帮扶。保障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住院的基本陪护需求,通过向专业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陪护服务,由陪护机构提供一对一陪护服务连续不超过7天(仅限单次住院,不到7天的以实际住院天数提供陪护),减轻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照料负担。对持证困难家庭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接种流感疫苗。 4.社保缴费帮扶。对低保家庭人员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500元标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予全额补助;对持证困难家庭人员和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正常缴费标准中低档标准的20%给予补贴。对符合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低保家庭人员,通过建立银行小额“贷缴再保”实现参保。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社会大救助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市深化“两富同行”温暖工程和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为群众排忧解难行动的具体体现,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困难家庭帮扶工作领导小组,配强配好专职力量,切实抓好救助及帮扶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密切协作,强化上下联动。社会救助及帮扶工作涉及困难家庭的生产、生活、就医、就学、就业等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民政部门(市帮扶办)要搭建好需求信息、收入核对、政策统筹三大基础平台;各职能部门要依托自身帮扶职能,制定和完善帮扶具体政策和措施,以项目化形式开展助困助产助业工作;镇(街道)要发挥属地管理的综合协调作用,牵头抓好各部门政策措施的具体落实工作;村(社区)要主动与帮扶干部联系对接,建立有序救助帮扶的工作机制,逐步建成以低保为基础、以专项救助为支撑、以临时救助为补充的大救助体系。 (三)强化落实,注重舆论宣传。属地镇(街道)要切实承担困难家庭的调查和管理工作,落实动态管理措施,确保困难家庭认定准确,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不让一户困难家庭在救助帮扶范围之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读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就业创业、教育保障等社会救助体系的政策内容及申请流程,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市帮扶办要及时将经验做法转发和宣传,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及帮扶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救助案例、帮扶实事项目,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精准扶贫和化解困病因灾致贫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6〕12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