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XC20330522314342102的姜芽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标称海宁斜桥丰旺酱菜厂生产的姜芽(生产日期:2020-08-01),经抽样检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姜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NCP20330481316441801的西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袁花惠华干果摊销售的西芹(购进日期:2020-08-20),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NCP20330481316442272的乌鸡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昌李光临鲜肉摊销售的乌鸡肉(购进日期:2020-08-23),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NCP20330481316442134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昌宁洪山蔬菜摊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0-08-20),经抽样检验,腐霉利,多菌灵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五、抽样编号为NCP20330481316442011的小白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昌四平蔬菜摊销售的小白菜(购进日期:2020-08-21),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六、抽样编号为NCP20330481316442050的黑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昌廷军水产摊销售的黑鱼(购进日期:2020-08-21),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200元。 七、抽样编号为NCP20330481316442617的黄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昌赵会会蔬菜摊销售的黄瓜(购进日期:2020-08-25),经抽样检验,哒螨灵,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200元。 八、抽样编号为XC20330481270231380的杯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洲街道贝家花苑餐厅使用的杯子(加工日期:2020-08-18),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九、抽样编号为XC20330481270231387的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洲街道陈翁英快餐店使用的碗(加工日期:2020-08-17),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020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