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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122/2020-31064 发文机关: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2-18 15:09
责任部门:海宁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科室: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所属栏目: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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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嘉医保〔2019〕64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海政发〔2014〕47号)和《海宁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有关政策的通知》(海医保〔2019〕2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630元/人/年,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56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1070元/人/年,其中市级及以上财政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748元补助,镇(街道)财政按辖区内应保人员每人每年320元补助,村(社区)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2元补助(其中城镇社区的补助由市、镇(街道)财政按1:1比例承担)。

按年度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须于2019年12月20日前足额缴纳,由税务部门委托海宁农商银行代扣代收,村(社区)不收取现金。镇(街道)配套资金须于2020年3月底前足额上缴市财政社保专户。中途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须缴全年费用,镇(街道)配套资金于缴费次月上缴市财政社保专户。

二、调整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一)2020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72元/人/年,不再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补助。

(二)贫困人口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7500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5%,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支付75%,此政策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门诊待遇

患高血压、糖尿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发生符合省慢性病门诊目录的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为50%,此政策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加强困难人员的参保结算管理

(一)建立医疗救助人员参保流程管理机制。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保补助工作,根据市民政、残联、总工会及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确定的参保补助对象,由医保经办部门统一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确保实现符合补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参保和待遇保障的“两个100%”目标。特殊人群的个人缴费统一纳入税务征收范围,2020年特殊人群个人缴费统一由相应的补助部门在2020年2月底前上缴税务特殊人群专户。

(二)建立医疗救助3+N一站式结算机制。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在市内外定点机构就诊刷卡结算时,按规定可享受的优抚医疗补助、慈善救助等,实行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时一并予以结算,并与相关管理部门定期资金清算的“3+N”一站式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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