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局属各单位: 现将《海宁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于2020年起贯彻执行。 海宁市教育局 2020年1月20日 海宁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意见 为切实规范全市公办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遵循“两证优先”、“分批录取”原则。 注:“两证”是指新生户籍和父(母)或新生本人的有效房产在同一镇或四街道范围内。“有效房产”是指有合法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房产用途为“住宅”或“商住”;按份额共有的房产,父、母、新生合计须达51%及以上。父(母)直管公房或廉租房的,须父、母、新生均无其它房产。 二、招生对象 初中新生为当年的小学毕业生;小学新生为到当年8月31日满6周岁、未就读过小学的儿童。 三、材料截止时间 新生户籍、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计算时间等材料取得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 四、招生批次 1.具有“两证”,且“两证”为同一学区的新生;按原村、社区户籍直接划入相关学校的新生。 2.父(母)及本人确无房产,祖辈有效房产在学区内的新生(新生户籍须在此房产内)。 3.具有“两证”,但不在同一学区的新生(以房产证件地址确认学区)。 4.仅具有学区内户籍的新生。 5.具有本市非同一镇或非四街道户籍,父(母)或本人在学区内持有有效房产证件的新生。 6.非本市户籍,父(母)或本人在学区内持有有效房产证件的新生。如父(母)均非本市户籍,须有一方参加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并达到积分要求。 7.具有本市户籍,父(母)在学区内经商(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在学区内企事业单位务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由单位缴纳社保)的新生。 8.非本市户籍,父(母)在学区内经商(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在学区内企事业单位务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由单位缴纳社保)的新生。如父(母)均非本市户籍,须有一方参加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并达到积分要求。 五、报名办法 1.教育局于每年4月中旬前发布当年招生工作通知,公布预报名的具体事项。 2.符合第1~4招生批次条件的新生,5月中上旬进行第一次网上预报名,6月中旬公布录取名单。 3.符合第5招生批次条件的新生,5月中下旬进行第二次网上预报名,6月下旬公布录取名单。 4.符合第6~8招生批次条件的新生,7月上旬进行第三次网上预报名,7月下旬公布录取名单。 5.错过相应招生批次网上预报名的新生,可在后一次的网上预报名时进行补报。 6.符合第1~4招生批次条件,但新生户籍或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在规定截止时间后的,可参加网上预报名,但录取批次延后。 报名的具体时间、方式在当年招生工作通知中公布。 六、录取办法 1.通过预报名材料审核的第1~4批次新生,如人数未超出学校招生计划,则全部录取;如人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则由学校按“招生批次”分批录取;当同一批次无法全部录取时,则按同批次中主要证件(房产证件、户籍)的办理时间先后录取;未被录取的,优先统筹安排至其他学校。 2.第1~4批次中,新生户籍或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在规定截止时间后的,放在所有第4批次后统筹安排;错过报名的,根据补报名时间及资源情况统筹安排。 3.第5~8批次新生,根据资源情况统筹安排(学位不够时,按“招生批次”分批录取;同一批次无法全部录取时,第5、6批次按房产证件时间排序,第7批次按营业执照或社保缴纳时间排序,第8批次按积分高低排序)。 4.享受军人、引进高端人才、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驻海宁高校教职工、台胞、华侨子女和父(母)持有“直通卡”等政策优待入学的新生,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申请材料要求在当年4月底前提交教育局基教科。 七、其他 1.转学办理。各校可根据本校学位情况(各校班额小学最多不超45人、初中不超50人)接收学区内户籍生的转学申请;四街道范围的公办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有空余学位的乡镇学校可接收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转学申请。 2.严格执行。学校要按招生办法认真执行,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按省定标准严格控制班额。学校不得擅自违规受理新生报名。 3.加强监督。教育局将加强对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监管,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并将虚假证件送相关部门处理。同一新生只能参加一次网上预报名,如有重复登记均作无效处理,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87229863,87223239(基础教育科)。 本意见从2020学年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