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部门: 现将《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兼职法制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31日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兼职法制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及时纠正执法偏差,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加强全局兼职法制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兼职法制员是指在局属各部门及下派机构中,负责对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过程中履行法制监督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直接承担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的科室及分队应当设立兼职法制员。 第四条 局法制科承担兼职法制员法律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局业务部门承担兼职法制员就相关领域执法实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选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兼职法制员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具有两年以上行政执法工作实务经验; (三)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不受前款限制: (一)全日制法律本科毕业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实务满一年;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或以上学历,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实务满半年; (三)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熟练掌握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兼职法制员: (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撤销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过错责任未满二年的; (三)其他不得担任法制员的情形。 第七条 兼职法制员由所在部门根据兼职法制员任职条件从本部门执法人员中推荐,经局法制科资格审查后,由局统一发文明确。 第八条 兼职法制员岗位应保持相对固定,除下列情形之外不得随意更换: (一)受到行政处分的或因违法行政被追究过错的; (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履行兼职法制员工作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因兼职法制员过错导致案件被法定机关依法撤销或纠正的; (五)岗位调动等不适宜继续担任兼职法制员的; (六)应予以更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兼职法制员除参与部门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外,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局法制科的部署组织部门内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其他业务学习,协助部门负责人贯彻落实法制条线的各项工作,为部门负责人的相关工作决策提供法律建议; (二)承担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初审及局综合执法平台案件审核情况录入工作,参与部门所办理案件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负责部门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参与部门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和实务指导工作; (五)负责部门执法文书的管理,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等工作; (六)参加局行政处罚案件的评查工作; (七)承担与部门相关的其他法制工作。 第十条 兼职法制员在案件审核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为标准,根据局案件审核制度的要求进行书面审核。 兼职法制员在案件审核中所提出的意见,对承办人员具有效力,原则上承办人员应予采纳。承办人员对意见有异议的,兼职法制员可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由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兼职法制员应当对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对未经兼职法制员审核或未按兼职法制员审核意见进行整改的案件,局法制科予以退回重审或要求整改。 案件被审判机关终审判决败诉、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承办人员、兼职法制员与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但就案件法律适用等合法性问题经与局法制科共同研究讨论确定的,由局法制科承担责任。 未采纳兼职法制员意见的事项,经审判机关终审判决败诉、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兼职法制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兼职法制员与局法制科、局相关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 (一)兼职法制员接受部门负责人的领导,接受局法制科的法制指导,接受局相关业务部门的执法实务指导; (二)局法制科应组织兼职法制员例会及案卷评查,组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局业务部门应适时对部门查处的相关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三)局法制科在工作中发现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对有关法律解释方面的答复,及时印发给兼职法制员,并组织兼职法制员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四)兼职法制员在工作中发现上级部门之间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局法制科报告,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并由局法制科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 (五)兼职法制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初审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所初审的事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由局法制科商请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该事项初审工作; (六)在查处重大疑难案件中,局相关业务部门对兼职法制员进行业务指导,局法制科提供法制意见; (七)执行相关事项报告制度,兼职法制员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提出,该部门应及时向法制分管领导报告,以便尽快消除不良影响。处罚案件涉及程序严重违法、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重大问题的应同时报局法制科。 第十三条 兼职法制员因休假、出差或其他事由均不在岗时,由所在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临时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对兼职法制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经所在部门负责人认定;年度考核由局法制科负责认定。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十佳办案能手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兼职法制员未履行工作职责出现下列情形的,由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 (一)所在部门办理案件就违法主体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事项出现错误三次及以上的; (二)导致部门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发生争议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所在部门办理案件经局法制科或局案审委员会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后未作修改的; (四)导致局综合执法平台中部门办理案件未填写、填写混乱、错误等问题出现三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兼职法制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中有过错导致案件被审判机关终审判决败诉、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局有关制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