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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06/2020-33960 发文机关:市教育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6-09 14:48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责任科室:基础教育科
所属栏目:教育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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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2020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中小学、局属各单位:

现将《海宁市2020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教育局

2020年6月1日

海宁市2020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与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7〕122号)、《嘉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意见》(嘉教基〔2015〕19号)、《嘉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的补充意见》(嘉教基〔2018〕30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嘉兴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嘉教基〔2020〕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海宁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一)考试时间

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统一安排在6月26日~27日,具体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时长和试卷卷面满分值如下表:

科目

语  文

科  学

数学

英语

历史与社会

道德与法治

日  期

26日上午

26日下午

27日上午

27日下午

27日下午

满分值

120分

160分

120分

120分

卷面100分(按卷面分70%四舍五入取整计入中考总分)

时  间

9:00~11:00

(共120分钟)

13:30~15:30

(共120分钟)

9:00~11:00

(共120分钟)

13:30~15:30

(共120分钟)

16:10~17:50

(共100分钟)

    (二)分值结构

学科考试科目卷面总分满分值为620分,学科考试计入中考总分满分值为590分,综合素质评价按等第赋分计入中考总分(满分值20分),计入中考总分满分值为610分。

二、综合素质评价

(一)各初中学校要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海宁市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教〔2015〕213号)和《关于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九年级第二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须于6月5日前完成;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A、B级的九年级学生名单公示须于6月10日前完成。

(二)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初中学生成长档案(包括各学期的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和创新实践等维度的学习表现和学业成绩、社会活动表现、奖惩情况,反映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获奖证书等),根据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复议等制度,学生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及时按照本校的复议流程做好复议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等第折算成分数(满分值20分)计入中考总分。各初中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按照规定要求规范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终评工作。

(四)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定向招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必须达到B等及以上。

(五)各高中学校应在新生报到后,向生源学校调取初中学生成长档案,并以此为基础建立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三、高中招生

(一)严格核定、执行招生计划和严控录取分数线。严格按照学校办学条件、师资、设备设施、现有办学规模等情况,结合本年度初三毕业生数量,在遵循普职比大体相当的原则下,编制和下达高中学校年度招生计划。2020年高中段学校招生计划另行发文公布。各高中段学校必须依据招生计划,在局中招办的指导下做好招生工作。擅自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在完不成招生计划需要降分录取前应报局中招办同意,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低于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和海宁中学美术特色班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可以放宽至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下15分(含)以内。高中段学校招生结束后要及时汇总整理新生的档案,对招生情况作出统计分析后报局中招办。

(二)支持普通高中多元特色发展,支持学校积极开展与“强基计划”相衔接的创新人才培养。2020年继续实行定向招生和自主招生,继续实行招收特长生(特招生)。自主招生、定向招生、特长生(特招生)的招生办法等信息,在2020年高中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中另行公布。

(三)继续实行高中招生优惠加分政策。具体内容另行发文公布。

(四)新居民随迁子女升学政策。2020年,申请就读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段学校的新居民子女,必须是具备我市初中学籍,参加我市中考,同时符合学生法定监护人在本市范围内取得《浙江省居住证》连续3年及以上,并在本市范围内连续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3年及以上(截至2020年5月31日)等条件。同时,学生需提交《海宁市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核表》。各初中学校须在6月5日前将汇总表、审核表、相关证件复印件报送局中招办。

(五)加强学籍管理。各校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高中新生的学籍管理,及时准确地为每一位新生办理好学籍迁移,做到人籍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市教育局中招办具体负责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各初中学校要成立学校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和高中段招生等工作,要结合本实施意见,制定学校的实施方案,要明确程序、细化环节、强化培训、规范操作,并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归档工作,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高中段学校要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招生的章程或方案,编制学校宣传资料,建立招生宣传平台,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信息,通过招生宣传网站和宣传资料等有效途径为考生和家长提供招生信息和服务,招生宣传资料须经局中招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各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认真制订和完善各种预案,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强化考试过程管理,加强对考点工作的巡视与监督,规范考点考务组织管理,加强考试工作人员考前培训,落实工作职责。加强考生的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高度重视考试数据管理,确保安全准确。防止泄密、舞弊等各种违规事件的发生,保障考试安全。

(三)严格实施“阳光招生”。健全分级负责和信息公开制度。各学校要将本校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录取结果、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在公示栏或校园网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监管,严肃违规行为处理。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对招生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并与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民办学校奖补政策落实等工作相挂钩。

本实施意见由教育局中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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