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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2 19:0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海宁市字号:[ ]


为进一步推进品质城市建设,科学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通知》,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20日(7个工作日)

联系人:陈云海

联系电话:0573-87287099

联系地址:海宁市梅园路203号

邮编:314400

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通知》(送审稿)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1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

通知(送审稿)

为进一步推进品质城市建设,科学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下发本《通知》,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1.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

机动车:按不少于1.2—1.5车位/100平方米设置,并满足乡镇按人防区外停车位不少于1-1.5车位/户设置;中心城区按人防区外停车位不少于1.5车位/户设置,小户型居住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非机动车:按不少于2车位/户设置。

2.商务类建设工程项目

机动车:按不少于1.0—1.2车位/100平方米设置,受制于地块规模较小等原因可适当降低标准;

非机动车:按不少于1.0—2.0车位/100平方米设置。

3.商业类建设工程项目

机动车:按不少于1.0—1.2车位/100平方米设置,受制于地块规模较小等原因可适当降低标准;

非机动车:按不少于3车位/100平方米设置。

4.工业、仓储类项目

机动车:新建项目按0.4车位/100平方米设置,容积率超过3.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根据准入会议明确的产业类型,劳动密集型产业按0.5车位/100平方米设置,非劳动密集型产业标准不变;工业技改项目中保留建筑按0.3车位/100平方米设置,新建建筑按0.4车位/100平方米设置,超过3.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参照前款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规划为三产用地的,且近五年内属地无退二进三计划的地块,实施技改,全部按0.7车位/100平方米设置。

非机动车:按职工总人数的80%计算。

5.创新型产业用地(M0)

机动车:厂房、车间、仓库按0.4车位/100平方米设置,配套用房按商业、商务标准设置;

非机动车:产业用房区按职工总人数的80%计算,配套用房按商业、商务标准设置。

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执行,鼓励加强地下空间开发,提高停车泊位配置。


相关链接:关于对《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意见》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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