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调解事项名称 | 调解依据 | 具体条款及内容 | 依据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1 | 土地权属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法律 | 海宁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行政法规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 部门规章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 部门规章 |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政府规章 |
2 | 山林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法律 | 海宁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八条 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 地方性法规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 部门规章 |
3 | 信访投诉案件调解 | 《信访条例》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行政法规 | 海宁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 | 行政调解 | 《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 | 第四条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争议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三)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第六条 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调解机关。行政争议的调解,按以下规定确定行政调解机关:(一)涉及人民政府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解;(二)涉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三)涉及实行垂直领导部门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调解;(四)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争议,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负责调解;(五)涉及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争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负责调解;(六)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争议,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负责调解。 行政调解机关为人民政府的,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具体组织调解。 | 规范性文件 | 海宁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
5 | 突发事件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法律 | 海宁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6 | 劳动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法律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7 | 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纠纷调解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地方性法规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8 | 因订小亲引起的纠纷调解 | 《浙江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 《浙江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因订小亲引起的纠纷,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调解处理。 | 地方性法规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9 | 民间纠纷调解 | 《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办法》 | 《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办法》第三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 部门规章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0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 法律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 法律 |
11 | 民间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3、《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 其他行政权力 | 海宁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 | 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制止和对受害人的救助工作 |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八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及老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及老年人组织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制止和对受害人的救助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3 | 劳动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事处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14 | 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十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第五十六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职责。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6 | 森林、林木和林地纠纷调解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农经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7 | 物业管理权益争议调解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第四十九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调解。 | 地方性法规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住建局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 规范性文件 |
18 | 物业服务争议调解 | 《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五条 物业承接验收中出现纠纷,由交接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拒绝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 规范性文件 | 市住建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应依情形分别适用下列程序:(四)当事人一方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有争议的,双方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 规范性文件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四十二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结调解。 | 部门规章 |
19 |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三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法律 | 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0 |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 |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第四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地方法规 | 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