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委发〔2018〕18号)、《海宁社区专项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海委组〔2018〕91号)等文件精神,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按我市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2倍执行,2019年海宁市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1890元,2020年度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执行标准上调至86268元,新标准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按比例进行补助。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基数5000元/月计提,缴存比例12%,单位、个人缴存额均为600元/人/月,新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