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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1-00073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1-05 16:15
所属栏目:食品药品安全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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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样编号为NCP20330481316445580的猪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昌沈文彪鲜猪肉店销售的猪肉(生产日期:2020-09-12),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NCP20330481316445189的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洲街道安茂纪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芹菜(生产日期:2020-09-10),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NCP20330481316444961的花生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洲街道英明副食品商店销售的花生(生产日期:2020-09-07),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C20330225300549380的爽口菜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标称海宁市神农小吃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爽口菜芯(生产日期:2020-06-25),经抽样检验,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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