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通物流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2月份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且该单位未获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之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后,因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落实整改到位,故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