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海宁市海洲街道名力尚府16幢1单元2201室业主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名力尚府小区16幢1单元2201室房屋南侧阳台外镂空区域进行浇筑。经业主委托,浙江恒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户新增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层建筑原洞口封闭改变为楼面后,改造处处于安全状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使用年限与原主体设计相同。浙江恒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还对是否拆除新增结构提出如下建议:1、该楼板现场已浇筑完毕,与原有主体结构采用植筋连接。若强行拆除,在拆除施工过程中会对原有周边框架梁产生不利影响,如:原有梁混凝土由于板拆除而遭受损伤、墙体渗漏等,且修复困难。2、本建筑楼层层数较多,上部楼层高空作业,施工过程中容易产生高空坠物,拆除过程存在安全隐患。3、结合鉴定结论,不建议拆除已浇筑的楼板,维持现状。 海宁市海洲街道名力尚府16幢1单元1702室业主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名力尚府16幢1单元1702室房屋东西两个南阳台之间的镂空区域进行浇筑、将北侧弧形阳台改建成方形阳台。经业主委托,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户新增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根据对上部承重结构构件和结构系统的分析与评定,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规定对被鉴定区域综合评定:海洲街道名力尚府16幢1单元1702室新增结构的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u级。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还提出如下建议:1、本报告仅为技术服务,只对技术层面负责,其他相关手续由委托人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2、该楼板现场已浇筑完毕,与原有主体结构采用植筋连接,若强行拆除,对周边框架梁产生不利影响,拆除中也存在安全隐患。3、本报告基于现状评定。该建筑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目标使用年限为五年。 依据上述鉴定结论,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本机关认为海宁市海洲街道名力尚府16幢1单元2201室和名力尚府16幢1单元1702室违法建设部分不能实施拆除。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1年10月9日--2021年10月21日(十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海宁市长埭路226号 监督电话:89268025 附件:名力尚府16幢1单元2201室新增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名力尚府16幢1单元1702室新增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