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昌街道办事处关于公布 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第三轮农村 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最低限价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部门: 根据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海委办〔2015〕6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行为,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使集体资产资源租赁价格符合市场规律,区(街)在上一轮租赁最低限价的基础上,通过摸底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经区(街)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第三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最低限价进行公布(见附件1)。对于带有公益性质、便民性质的房屋租赁,租赁价格由各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并报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农业农村办备案,请各村(社区)严格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21年12月4日起施行。 附件:1.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最低限价 2.村级资产资源租赁合同(参考格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昌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4日 附件1 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最低限价
注:1.I类是指位于工业园区、集镇区域和市级及以上公路两侧地理位置优越的资产及土地,除上述区域外的资产及土地为II类。 2.上表中厂房租赁价格为一层价格,若厂房为多层结构,二层以上租赁价格按一层价格7折计算。 3.上表中三产门面房按一层门面商铺计取,若商铺结构为两层及以上,且统租形式的,按以上价格7折计算。 附件2 村级资产资源租赁合同(参考格式) 注:1.合同编号:(街道+村、社区+年度+序列号;如海昌街道硖西社区2021年1号合同:HCJDXXSQ2021001) 2.合同需加盖骑缝章,签订后15日内报区(街)农业农村办(经管站)备案。 村级资产资源租赁合同 (参考格式) 租赁物名称: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名称: 海宁市农业经济局监制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物基本情况 1、甲方将位于 的资产(资源)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包括: 。 甲方将位于 的 亩( 平方米)非农建设用地出租给乙方使用。 甲方不保证上述出租的租赁物符合或达到乙方承租的意图。乙方对上述租赁物已进行了实地踏看,对租赁物的位置、现状、存在的瑕疵以及使用租赁物可能存在的风险亦已作了充分的了解和预测评估,表示愿意承租。 二、用途 乙方租赁甲方租赁物用于 ,不得作其他用途。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资产租赁款按 元/年/平方米,租金为 元;非农建设用地按 元/年/亩(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每年租金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本合同期限内租金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 2.本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为非含税价,租赁物税金由 承担。 3.增长机制:A、租金每隔 年递增一次,递增方式为环比递增,递增幅度为上一年租金总价的 %。B、 。 4.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须一次性向甲方缴纳相当于3年总租金的 %作为履约保证金,计 元。 五、付款方式 1.租金按年缴纳。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将首年租金转入甲方银行账户。以后每年租金于 月 日前付清。 2.其他方式 。 3.合同期满,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和法定的全部义务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六、租赁物的交付和使用 1.租赁物于201 年 月 日前由甲方移交给乙方,鉴于租赁物为不动产,故双方形成书面的交接手续或乙方占有租赁物时,即视为甲方已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租赁物转租他人,也不得抵押、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3.乙方应合法使用租赁物,需要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符合规划用途和法律、政策的规定,并征得甲方同意,同时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包括符合规划用途、环保、审批等)。 4.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承担定期检查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修缮费用在10000元(含本数)以上的大修理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10000元以下的修理(含零星修补)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乙方认为租赁物需要甲方修缮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对于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及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修缮,甲方不负有修缮和承担费用的义务。 5.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负有为相邻户提供便利、保障道路畅通的义务,同时对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保证能顺利进出。 6.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范围内的绿化地区或其他区域的,乙方应予以配合。造成租赁物破坏的,甲方不作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7.为防止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不得在租赁物的墙立面或室外场所的任何位置设置广告(牌)。因广告设置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8.租赁期满后乙方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最后三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最后两个月之前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在租赁期最后三个月之前不通知甲方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指原承租人租赁的要约与出租方决定的条件或其与第三人经磋商达成的条件相同,同时乙方须符合以下情形: (1)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并对新的租金标准和期限无异议的; (2)在租赁期内信誉良好,无拖欠租金等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3)租赁期内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的; (4)符合资产资源租赁相关规定。 如甲方有关续租的答复与公开招租、拍卖相冲突时,按招租、拍卖方式执行。 9.甲方对租赁物进行转让的,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租赁物的招租、拍卖 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的租赁物以公开招租、拍卖等形式出租、出让的,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甲方采用在甲方所属办公地的公示栏内张贴或通过广播、电视等公开形式发布招租、拍卖信息的,视为乙方已收到通知和知悉招租、拍卖信息。乙方未参加招租、拍卖的,不享有优先权。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因国家或集体拆迁、低散乱企业退腾等需要,影响租赁物使用的,乙方应予以服从并积极配合、及时腾空房屋。甲方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与乙方结清租房期间的一切费用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本合同自行终止。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1)欠缴租金或其他费用达二个月以上的; (2)利用租赁物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物结构及存在状态的; (4)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设施的; (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给他人的; (6)生产经营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有“三合一“场所情形的; (7)乙方如有欠薪行为的,甲方为配合区(街)及相关部门做好欠薪协调处置工作,可在租房履约保证金中先行垫付职工工资,然后再向乙方追偿。乙方在1个月内未交纳垫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其他有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4.租赁协议终止或解除后,附着于租赁物上的不动产(无论甲方事前是否同意搭建)及动产等属乙方所有和使用的全部财产及废弃物,乙方均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后十日内清除完毕,并将租赁物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租金由乙方支付到租赁物实际交还给甲方止。在解除或终止后超过十日乙方仍遗留财产的,视作乙方放弃该部分的财产权利,甲方可作任意处置,且对乙方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因清除财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缴交租金的,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 ‰(或 元/天)的违约金,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逾期 天未缴纳当年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逾期交还租赁物的,则按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2倍的违约金。 3.如一方违反约定义务,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损失金额,违反约定的一方负责赔偿。 十、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因政府政策、政府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已租赁的物业,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乙方的室内装修、设备搬迁费用归乙方所有外,其余全部归甲方所有。 3.因上述第1、2款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各一份。如需鉴证,则增加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