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昌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 《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后备土地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部门(平台、国资公司): 现将《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后备土地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昌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22日 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后备土地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后备土地抛荒、乱堆土、乱取土、乱搭建等“非农化”和“非粮化”现象产生,营造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努力营造区(街)优美整洁环境,提升城北发展品质,特制定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后备土地管理办法。 一、后备土地区域范围 区(街)对各村(社区)已完成拆迁和流转地块均列入后备土地管理范围(漕河泾分区公司管理的土地除外)。 二、后备土地管理主体及职责 区(街)后备土地统一由海宁市长水农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旅公司”)集中管理,有意愿的属地村(社区)经书面申请可受托进行管理。后备土地涉及土地整治或临时借地的由农旅公司负责招标或办理相关借地手续,村(社区)协助项目现场管理。受委托管理的村(社区)负责对征迁前原村界区域内后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包括便道、水利设施等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关区域内生态环保、文明创建等相关工作。农业主体清退及项目结束后的土地复耕、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农旅公司和村(社区)根据区街总体规划布局共同配合完成。 三、后备土地管理工作要求 努力建立良好的后备土地管理环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耕地红线,杜绝后备土地抛荒、“非粮化”、“非农化”等现象。 (一)建立由农业农村、城乡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生态环保、项目推进等职能部门参与的后备土地管理专班,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共同商议后备土地管理方向及要求,同时对各村(社区)管理绩效进行综合测评。 (二)经后备土地管理专班商议,明确符合发包种植条件的,由各村(社区)及时组织发包并签订三方(海宁市长水农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各村社区、承租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为区(街)统一格式,原则上不得自行删除或修改条款。新发包的土地需遵循以下原则: 1.承包期限:根据区街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开发边界和时序分类发包。A类:列入开发边界内的发包期限为一年。B类:发包期限为三年。C类:列入开发边界外或粮食功能区的发包期限可以到2028年5月底前。建议发包签约为当年6月至到期年度的5月; 2.流转面积计算方式: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并以此作为缴费面积; 3.除经区(街)批准进行农业招商项目外,发包面积在50亩以上或交易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的土地,一律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 4.发包种植类型根据土地性质进行耕作;一般仅限水稻、小麦等短期农作物。如需套种或套养的种植户需提前申报,经区街后备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5.承包关系确认后,所有发包的土地必须自行耕作,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再流转),一经发现查实的,区街农旅公司和村(社区)有权终止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另行组织发包; 6.承包人应保持土地原貌,禁止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耕地、园地等,同时严禁未批乱建设施用房、堆土、挖土出售、开塘养殖等。对于原有苗木、养殖塘、堆场等根据土地性质分类进行处置,如符合土地管理相关要求的合同期内可暂作保留,合同到期的不再续签,由村(社区)督促该地块所有的地面作物和附着物在1个月内清理完毕,未清理的将作无主处理; 7.对于原承包户在承包期间配合政府各项工作,管理得当,信誉良好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续租; 8.承包期内如遇涉及市政公用及公益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承包方应当无条件服从,全力配合。无苗的或在用地前留有足够时间书面告知承包户后仍下种、种植的不作补偿;时间紧、任务重确实未能及时提前告知的,适当给予成本补偿。农业主体清退的补偿费及项目结束后的土地复耕、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统一由农旅公司先行垫支,年终结算时按土地管理收益分配比例由农旅公司和各村社分摊承担。 9.对政府开发建设工作不配合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今后区(街)所有土地的承包资格,以及本区(街)组织的各类招投标、赛事、评选活动等资格; 10.由于实际发包情况的复杂性,确需发包地块,但又未能符合上述1至7项内容的,需在合同签订前向区(街)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的方可签订合同。 四、土地管理收益分配和考核机制 土地承包款和整治款由农旅公司统一收取,每年6月底前按发包款的50%预付管理费用;土地整治及临时借地项目款根据现场管理情况支付村(社区)相应管理费(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各村(社区)应重视后备土地管理工作,承担起管理过程中应尽的职责,每年年底由农旅公司牵头,会同后备土地管理专班对村(社区)后备土地管理绩效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订),管理费视考核结果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0%—40%作为奖励,管理不到位的视情下浮,直至取消管理费用。 对后备土地的管理将纳入相关村(社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其他事项 (一)该文件生效后,对已签流转合同未到期的,由农旅公司、村(社区)和承包人重新签订三方流转合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变,新合同签订后将相关土地流转费用缴纳至农旅公司专用账号。 (二)截止该办法生效,承包款未缴清的,由农旅公司和村(社区)催缴,并执行本办法。 六、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2日实施。 附件: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附件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_海宁市长水农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_海宁市海昌街道由拳路66号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管理方): 海宁市海昌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 住所:海宁市海昌街道**社区居委会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后备土地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由甲方将区(街)范围内后备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含合同签订、收款、收益分配等),并委托丙方将区域内的流转土地进行招投标及日常管理。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三方协商一致,就上述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海昌街道______村____组的_______亩土地(详见下表)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从事粮食种植生产经营。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流转期限 土地流转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 合同期3年以内(含3年)的流转价款每年 元/亩; 合同期3年以上的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根据海宁市粮食局出台的晚稻谷收购基准价折价,按每年每亩 斤晚稻谷折价,价格每3年调整1次,合同期最低保护价 元/亩。 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先付后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承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得一定比例土地流转管理费的权利,流转费统一由甲方收取,甲方根据丙方土地补偿费结清情况及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支付给丙方。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1. 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丙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__0.5_%承担违约金,如逾期30天以上,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年租金20% 作为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___0.5__%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年租金20%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害的,则按实际损害支付赔偿金。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街道管理部门备案;乙方不得对土地进行再流转,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已缴纳流转款。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土地流转到期及复耕与恢复原状的责任约定: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复耕保证金 元,期满后由乙方平整复耕恢复原状,经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不计息退还复耕保证金 元。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必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土地流转款和复耕保证金,两项合计 元。 (3)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对承租的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在此期限内不能投资开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乙方的土地经营权,(并不退还已缴纳的流转款及复耕保证金)。 (4)乙方在甲方地域投资期间,公司必须注册在海昌街道,注册资金必须在 万元以上,同时项目进场前必须办理好企业工商登记手续。 (5)乙方注册的资金,甲方必须实行监管,注册后的资金不得移作它用,确保该项目的保护性实施,同时该资金使用时,由甲方签字认可方可使用。 (6)在土地流转期内,乙方不得建造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和构筑物,如确需农业设施用房的,必须先审批再建造,不得种植乔木、灌木或其他影响耕地保护的植物,不得擅自开挖水产养殖塘。 (7)乙方如种植水稻,需完成上级下达的机插秧任务。 (8)乙方未按期交纳土地流转款,经催讨后一个月内仍未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流转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复耕,乙方未履行复耕的,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复耕保证金。 (9)乙方必须服从政府部门建设需要。若在租赁期内政府部门因建设需要用地的,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及服从。有苗的,甲方可适当给以种植成本补偿(种子、化肥等),不作其他补偿。无苗的或在甲方明确告知需要用地后乙方仍下种种植的不作补偿。 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街道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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