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等6部门关于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 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9〕12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和嘉兴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嘉建办〔2020〕10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 本通知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监督管理。村(社区)集体经济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成立工程总承包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市公管办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 市公管办负责修订完善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制度,负责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监督,审查招标方案,监督招标过程。 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并依据投资项目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项目工程变更方案、投资调整审核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项目工程预算及结算评审等工作。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负责项目建设监管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工作。 二、项目发包和承包 (一)严格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前期条件不充分、不明确的项目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符合下列规模或技术条件的,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对于符合规模或条件,且项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可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 1.房屋建筑工程 (1)一般公共建筑:招标项目建安工程概算≥2000万元,或建筑高度≥60米,单体建筑面积≥7000米2,或地下室层数≥2层,或基坑深度≥5米; (2)厂房:招标项目建安工程概算≥3000万元,或建筑高度≥60米,或地下室层数≥2层,或基坑深度≥5米; (3)住宅工程:招标项目建安工程概算≥5000万元,或建筑高度≥60米,或合计建筑面积单体建筑面积≥30000米2,或地下室层数≥2层,或基坑深度≥5米; (4)高耸构筑工程:建筑高度≥70米。 2.市政公用工程 (1)道路工程:招标项目建安工程概算≥1000万元,或城市主干道、次干道≥1000m; (2)桥梁、河道护岸、给排水工程:招标项目建安工程概算≥800万元; (3)燃气供热、路灯与交通通讯工程:招标项目建安工程概算≥500万元; 3.交通、水利工程 (1)交通工程:招标项目建安工程概算≥1000万元; (2)水利工程:招标项目建安工程概算≥1000万元;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审核小组进行会商解决。 (三)严格审查项目发包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施工图设计已完成的项目不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招标。 (四)严格选择项目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时,招标人一般应参照国标工程量清单规范编制完整的工程实体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投标人按照自身设计的施工图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优化,数量、子目可不统一,但投标总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五)严格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宜采用总价合同,在建设单位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等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在结算时调整合同价一般仅考虑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的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因素,除此之外不得调整合同价。对于无信息价材料和设备,经签证的市场价在结算中一般不作下浮调整。 (六)严格把关投标主体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除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外,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七)严格规范招标文件内容。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等。具体得分可分为商务、技术和资信三部分,商务分占比不少于70%,资信分占比不超过5%。 为保障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单位合理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工程总承包的投标有效期应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及设计深度确定,最短不少于30天。 (八)严格招标控制价的确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人应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确定招标控制价,且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不得因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增加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实施管理 (一)严格项目总包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设置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应组成项目经理负责的紧密型管理团队,明确每个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二)严格项目分包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含联合体)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或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非主体部分设计或者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分包的内容。 (三)严格工程要素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但进入施工阶段的工程部分必须有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进度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同时,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全过程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四)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监督部门依法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四、规范联合体承包管理 (一)以联合体方式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提倡由一家设计单位和一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如招标文件牵头人有规定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涉及项目分包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体各方应当根据联合体协议共同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其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造价负责人宜由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担任。 (四)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 (五)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拨付给联合体牵头人。鼓励由联合体牵头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五、其他 (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二)本通知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本市区域内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海宁市水利局 2021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