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充分发挥河道综合功能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海宁实际,现明确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及管理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河道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人工河等。河道划分为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乡级河道。 二、河道管理范围: (一)省级河道钱塘江管理范围为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30米。 (二)市级河道长山河、盐官下河、上塘河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向两岸各延伸15米的地带,长水塘、袁花支河管理范围为堤防及10米护堤地。 (三)县级河道管理范围为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一般不少于10米,特殊地段不少于8米的区域,其中无堤防县级河道可按无堤防乡级河道管理。 (四)有堤防乡级河道管理范围为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8米的区域;无堤防乡级河道管理范围为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一般不少于5米,特殊地段不少于2米的区域。 (五)0.5平方公里(含)以上湖泊管理范围为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10米的区域。 (六)0.5平方公里以下湖泊管理范围为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一般不少于5米,特殊地段不少于2米的区域。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管理要求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海宁市县级以上河道名录 2.海宁市0.5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名录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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