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整改协调小组《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整改事项:浙江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还不够,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一些领域还存在短板。省委、省政府强调较少的一些工作,一些地方和部门抓得就不够有力。有的地方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到位,对一些工作存在放松要求、工作不实、监管不严等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大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力度,不断传导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有力执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整改完成情况: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研究和听取生态环境工作汇报、研究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等。2019年开始,全市开展5轮生态环境保护百日攻坚行动。 2.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标和工作纳入各年度海宁市各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印发实施了相关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3.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纪问责。 4.全面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海宁市整改工作协调联络组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27日至2021年12月4日。 受理单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海宁市整改工作协调联络组 联系人:陶全明 联系电话:8728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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