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1008004003028/2021-6486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海建管领办〔2021〕1号

  • 成文日期:

    2021-11-15

  • 发文机关:

    市综合执法局

  • 发布日期:

    2021-11-15

  • 体裁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其他

海建管组〔2021〕1号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宁市建筑垃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1-30 14:41 来源:市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宁市建筑垃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建筑垃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1月15日

海宁市建筑垃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落实《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加快推进全市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工作,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循环利用,有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升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根据《嘉兴市建筑垃圾治理行动方案》(嘉建治组〔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海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统筹开展五大攻坚,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建筑垃圾源头治理、过程监管和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建筑垃圾治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表率城市。

二、工作目标

按照建筑垃圾不同类别,遵循“全过程控制”原则,采用源头减量化、利用资源化、处置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同、数字治理,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工作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水平,减少、杜绝环境风险隐患。

到2021年底,全面开展《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宣贯行动,装修垃圾分类居民知晓率达到80%以上,参与率达到60%以上,分类准确率达到50%以上。建立健全全市建筑垃圾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初步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运转体系,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建成一批示范点创建样板。

到2022年底,全市建筑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分类管理水平走在嘉兴前列;新增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500吨/日;装修垃圾分类居民知晓率达到100%,参与率达到80%以上,分类准确率达到60%以上。

到2023年底,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垃圾处理系统和政策标准体系,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达到150万吨/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筑垃圾治理“海宁模式”;建立完善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城乡统筹的建筑垃圾分类治理制度。

三、主要任务

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见成效、三年成常态”的工作目标要求,完成全市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编制,通过开展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处置能力、标准体系、市场规范等五大攻坚,实现建筑垃圾治理全域化、数字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开展源头减量攻坚。

按照“因地制宜、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的原则,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市场主体责任,开展建筑工地领域、拆迁工地领域、居民小区(村)领域的源头减量专项行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到2021年底,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500吨(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400吨(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1.推进新建(改建)工地源头减量。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压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将减量化目标、措施及涉及费用纳入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和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2)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试点工作,每年选取1个以上施工现场作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示范项目,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和“优质工程”考核和认定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措施扎实、成效明显的工地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科学调配重点项目的土方,按照综合平衡利用要求,在建设工程项目内部科学回填利用工程渣土,实现动态统筹与科学调配,减少工程渣土外运量。

(4)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严格落

实关于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的各项规定要求,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装修以及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在有条件的工程现场或集中消纳场实施建筑泥浆干化后循环利用,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应用。

(5)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案,加强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组织和监管,保证施工质量,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尽可能直接在施工现场进行循环利用,减少转移的建筑垃圾量。

(6)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需在现场暂存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要求设置渣土临时堆放场地和临时泥浆池,并采取覆盖、喷淋等污染防治措施。

2.促进拆迁工地就地循环利用。

(1)招投标文件明确拆除垃圾运输方式、处置去向、处置方向,未经核准,不得现场加工经营。

(2)拆迁工地进行围墙施工、道路平整等作业时鼓励就地取材,使用拆除垃圾,以减少拆除垃圾外运量。

(3)积极推进拆迁工地设置拆除垃圾堆放点,现场落实防尘、防渗及安全防护措施。拆除工程现场建筑垃圾应当在拆除后及时清理或处理完毕。

(4)拆除垃圾可按砖瓦混凝土类、木材类、石膏类、金属类、其他类等分类,经现场分拣处理后运送至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企业)进行规范处置。

3.推动装修垃圾分类投放。

(1)积极有序推进现有居民小区(村)、商务楼宇等合理规划和设置装修垃圾堆放点,新建居民小区(商务楼宇)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装修垃圾堆放点。鼓励创新投放模式,如因地制宜采用移动式收集方式。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确定装修垃圾堆放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科学合理设置装修垃圾堆放点。不能确定装修垃圾堆放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堆放点现场采取洒水、喷淋、覆盖、封闭等防尘、防渗措施,并及时清运堆放点装修垃圾。

(2)推进工程装修公司化、规范化,委托施工单位的,在开工前应编制装修垃圾分类处理方案,并报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备案,装修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和分类处理能力,严格按照方案进行装修施工和装修垃圾分类收集。不得在房屋以外堆放装修垃圾,沿街商铺装修,应在门口设置封闭式围挡,防止扬尘扩散。加强装修期间的日常巡查监管,全面规范装修施工和装修垃圾分类投放。

(3)装修垃圾可按再生利用、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分类投放,严禁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混入。鼓励居民将砖瓦混凝土等可再生利用类装修垃圾就地使用,不能就地使用的部分应当采取袋装、捆扎等防漏防飘洒措施,以减少粉尘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未经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核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车辆进入居民小区收集运输建筑垃圾。

(二)开展分类收运攻坚。

通过控源头、强末端、促中间的方法,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环节管控力度,有序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转运、运输全过程。到2021年底,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收运车辆统一标志、统一管理,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转运网络。

4.补齐建筑垃圾收集短板。

(1)建筑渣土(泥浆)。施工现场应按建筑工地要求设置渣土临时堆放场地和临时泥浆池,按规定对工程渣土(泥浆)车次、出土方量等做好统一登记。工程泥浆运输车应采用密闭罐车,其他建筑垃圾运输车应采用密闭厢式货车,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车表面应有效遮盖,建筑垃圾不得裸露和散落。

(2)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除了就地利用外,需要转运弃料应分类堆放、分类转运。

(3)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宜按再生利用、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分类分区设置并物理隔断,分类收集、转运、运输,严禁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混入。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车表面应有效遮盖,垃圾不得裸露和散落。

5.规范转运站运作。

(1)转运站标准建设。转运站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m,转运站应合理设置装载空间及进出口。转运站宜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

(2)完善网络化监管。推进市区街道范围直运处置,其他乡镇进一步完善转运网络,合理布局、建设建筑垃圾转运站,有条件的独立建设,不具备条件可联合其他乡镇主体建设,满足服务范围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收集运输情况。转运站按要求配备计量系统、雨污分流系统、监控系统等,并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3)转运站规范运行。进站建筑垃圾应做好计量称重和登记录入工作,并根据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及其细分类进行分区堆放,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转运站应设置围墙、围挡、视频监控等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配备照明、消防、降尘、排水以及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设置警示标志和管理制度公示牌,转运站应确保污水规范处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

(4)登记造册,二次分拣。收集运输车辆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记载内容应及时、完整、准确。收集运输车辆应先将建筑垃圾运输至转运站分拣,并即时记录。收集运输车辆应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保持正常运行,监控视频保留时间一个月,并与市级建筑垃监管服务系统和运输监控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执法联动。

6.规范收运环节。

(1)实行准入管理。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建立建筑垃圾收运企业及车辆管理名录,鼓励规模化运营。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立绿色车队,参与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2)合理配置车辆。收集运输车中大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后箱板应设置黄色的号牌放大标志区域,位于后箱板上部、左右居中。推进小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设备提升,新增车辆应采用篷布式,加快乡镇、农村地区车辆覆盖。车辆车身侧面喷涂“建筑垃圾收运”字样,采用白色黑体字,应标志分类收集、运输标志,并在显著位置印制所属企业简称的字样。收集运输车辆保持全密闭,外观整洁,无大块泥沙、泥土等附着物。

(3)开展诚信评价。实施建筑垃圾运输诚信评价管理,

参与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的作业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并严格按照垃圾收集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不得违规操作。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收集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噪音,影响居民生活,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三)开展处置能力提升攻坚。

坚持规划引领,全面推进全市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提升现有处置能力水平。到2021年底,全面理清全市建筑垃圾集中处置能力现状和以市场为主体的分散处置能力现状,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强化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建设和应用。

7.统筹渣土(泥浆)消纳场所规划建设。

全市规划建设1个以上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场所,保障重大项目应急消纳处置。加强消纳能力的全市统筹,推进渣土再生利用,依托退林还耕、全域土地整治、废弃石矿修复等资源,提高建筑渣土消纳能力。完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营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主体责任,确保消纳场所规范、安全运行。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案,建立责任人制度,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各类建筑垃圾情况做好统一登记。

8.完善建筑垃圾处置终端建设。

全面排摸各地建筑垃圾产生、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企业(项目)等情况,根据我市建筑垃圾产生、消纳现状,科学预测增量,推进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特别是杭海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探索建立移动式终端处置模式,对现有企业(项目)进行提升扩面,实现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全覆盖。各地应结合本地建设项目,建立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场所,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再生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9.突出数字赋能。

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全力推进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建设和升级,实现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通过汇集、共享各类数据信息,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发布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再生产品类型及产出量、再生产品流向等信息,并依托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建立健全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红黑榜”,实现一个平台展示、一个平台发布、一个平台监管。

(四)开展标准体系示范攻坚。

抓好建筑垃圾分类投放、收集、中转、运输和消纳环节标准规范落地,保证全市收运处体系“一盘棋”。到2021年底,在制定出台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做好建筑垃圾分类示范点创建28个以上。

10.夯实治理规范基础。

根据《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收运规范、运输诚信评价等方面政策完善和实施,不断健全市镇两级审批、部门联审、跨县域处置体系,实现建筑垃圾申报处置核准率和信息准确率达到100%,建立健全码头中转、移动式处置等规范模式。

11.开展示范点创建。

积极开展建筑垃圾示范点创建工作,根据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在建筑工地领域、拆迁工地领域和居民小区(村)领域分别创建“无废工地”4个、拆迁垃圾分类示范点3个、装修垃圾分类示范小区10个、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示范村9个,在全市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点创建经验。

12.做好源头“控新除旧”。

全面规范现有工地、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做好建筑垃圾场内平衡,减少外运处置,提升建筑垃圾规范化、资源化处置水平。对于新开工地、新引入运输企业、新投入使用处置企业实行源头标准化管控,保证建筑垃圾源头投放、中间收运、末端处置规范运作,杜绝各类乱象。

(五)开展市场规范整治攻坚。

建全建筑垃圾“联防联控”体系,组织公安交警、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开展经常性检查、常态化执法,形成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到2021年底,实现《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宣贯全覆盖,源头产生、收运、处理、招投标等市场规范有序,重大恶性案件明显减少。

13.开展法治宣传。

加强《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宣贯工作,制定《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宣贯方案》,实施建筑垃圾“八禁”宣传,发放《装修垃圾分类管理指导工作手册》,广泛开展进小区、进企业宣讲活动,针对建设(施工)、监理、物业、运输等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构建实施《条例》宣贯和建筑垃圾治理效果评估机制,提高企业、市民知晓率、参与度和社会责任感,

14.突出整治重点。

新建(改建)建筑工地以建筑渣土(泥浆)产生收运、消纳为重点,重在落实“平衡表”,杜绝乱堆乱放;拆迁工地突出拆迁垃圾循环利用,杜绝非法加工经营;装修垃圾重在源头管控,减少乱堆放,杜绝“垄断”行为;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全面取缔非正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处置)点,规范建筑垃圾转运、利用、消纳处理,夯实基层治理基础。

15.严格执法追究。

加强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追溯源头,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对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探索行诉衔接和行刑衔接工作。建设工地建筑垃圾源头管控缺失的,依法对施工单位进行查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有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无资质运营、未密闭运输、超高超限、抛洒滴漏、不按规定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查处。从严打击擅自设立消纳场、为违法处置提供条件行为,坚决深挖和打击各种非法分包转包等扰乱运输市场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把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明确目标任务和人员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综合协调下,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配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合力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无废城市”、国家生态示范市和全国文明城市等各类创建考核,落实责任主体,列好“任务、责任、时间、问题”四张清单,挂图作战,实行“销号式管理”,要强化对建设(施工)、物业服务、运输企业以及村(社区)等各类主体监督考核,确保五大攻坚行动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推进绿色节俭理念深入人心。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深入开展“以案说法”,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构建公众参与机制,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1.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2.海宁市建筑垃圾治理行动主要任务分解表

附件1-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