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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1-64321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05 15:40
所属栏目:食品药品安全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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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005100218的鸭血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城南炫熠小吃店销售的标称浙江红逗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血(生产日期:2021-05-18),经抽样检验,检出鸡成分。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标签“配料”项目中已标明有“鸡血”成分,不予立案。

二、抽样编号为XC21430422568803968 的伴酒花生(香辣味)、XC21430725570804048 

的佐酒花生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衡南县花冠超市销售的标称海宁市袁花龙联炒货厂生产的伴酒花生(香辣味)(生产日期:2021-05-18),经抽样检验,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项目不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

桃源县木塘垸镇东方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海宁市袁花龙联炒货厂生产的佐酒花生(生产日期:2021-05-23),经抽样检验,净含量项目不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50元。

三、抽样编号为XC21330481306931388的乳酸菌味饮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长安镇曼居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江苏优乐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菌味饮料 

(生产日期:2021-07-20),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采购乳酸菌味饮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乳酸菌味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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