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海宁市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宁市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18日
为进一步保障经济困难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法律援助范围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审批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对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等行政给付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对行政机关所认定的国家赔偿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行为,认为行政机关严重侵害其人身权等合法权益,且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而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主动告知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的权利。 二、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 (一)申请 因经济困难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确定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援助机构批准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指派程序规定,及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及时与受援人联系,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提供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服务。 (三)终止情形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该项法律援助的决定: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援助人员的义务 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中止办理所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对于在承办行政复议法律援助事项中获悉的有关行政复议案件信息、受援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法律援助人应当予以保密。 三、其他说明 受指派的行政复议法律援助人在案件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案卷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按照我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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