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7日 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强化服务业重点企业引育,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将海宁打造成为国际品质服务示范地、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两业融合”示范地、新型消费示范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支持招引落地,夯实产业发展根基。 支持投资建设,提升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做大做强,扩大产业规模能级。 支持提质创优,打造产业集聚提升。 支持市场拓展,加快产业扩容提质。 支持科研创新,实现产业转型调档。 支持首店经济,推进国际品质服务。 支持文化发展,开拓新兴业态发展。 支持金融产业,优化要素支撑水平。 二、支持对象基本条件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海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服务业企业。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招引落地。 1.鼓励引育重点服务业企业。 对新引进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批发业、金融业除外),以及新设立的符合《海宁市文化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导向的文化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奖励,自成立之日起连续奖励最长3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 2.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 对新设立的达到规上(限上)标准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租赁场所用于办公和开展经营活动的,给予每年100元/平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10万元,实际缴纳房租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金额给予全额补助,连续奖励最长3年。(市发改局) 3.鼓励引进总部型企业。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我市的经主管部门认定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引进企业为世界500强的,则奖励标准提高到100万元。(市发改局)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到资。 对当年实到外资在300万美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以实到外资的3‰比例奖励。境外投资者属于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领先企业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增加2‰比例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300万元。(市商务局) (二)投资建设。 5.鼓励服务业企业有效投入。 对符合服务业项目准入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实体投资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在项目竣工后给予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3%以内的奖励,在服务业集聚区内符合上述标准的项目,相应的奖励标准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00万元,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最高500万元,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最高800万元。(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 6.鼓励服务业企业设备更新。 对规上(限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批发业、金融业除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用于业务经营的重要生产性设备(不含交通工具)或信息化改造,按投资额给予10%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市发改局) 7.支持智慧商圈建设。 对开发数字化智能营销系统并能有效统计全体商户经营业绩的商贸综合体、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特色街区、高品质步行街等经营主体,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30万元。(市发改局) (三)做大做强。 8.鼓励企业入规并稳定增长。 对首次实现月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企业,给予企业6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实现年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或招商协议约定的除外)。(市发改局) 对政策期内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企业次年起销售额(营业收入)保持持续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奖励,连续奖励最长3年。对原服务业规上(限上)库内企业,如高于各行业嘉兴平均增速以上的(前一年度保持10%以上增速),给予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市发改局) 对直播电商企业,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增量奖励。(市商务局) 9.鼓励企业主辅分离。 对重点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批零贸易、研发设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批零贸易类企业须超过1亿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实施主辅分离的企业,可在考核年度亩产税收指标时,将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税收,计入制造端企业的税收。(市发改局) (四)提质创优。 10.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11.鼓励企业标准化建设。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8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12.鼓励企业争创荣誉。 对我市服务业企业获评国家级先进荣誉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先进荣誉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嘉兴市服务业领军型企业、十佳创新企业或同等级别嘉兴市级荣誉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发改局) 13.支持楼宇平台做精做强。 对新认定的嘉兴星级楼宇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原星级楼宇分别提升至五星级楼宇、四星级楼宇且楼宇税收总量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市发改局) 14.引导企业创新发展。 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和创意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试点)的园区(企业),分别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发改局) 鼓励建设一批以软件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检验检测、智慧物流、现代金融、商务总部、创意设计、节能环保等为主导产业的嘉兴市级专业型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对每年考核进入嘉兴同类园区前5位的,给予最高40万元的奖励。对专项评价排在全省前30位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全省排名每前进5名的给予5万元奖励。(市发改局) (五)市场拓展。 15.鼓励企业对外拓展。 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50%以内、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和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的出口业务实行政府统保,年度保费总额最高400万元。(市商务局)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企业当年发生离岸业务且增幅10%以上的,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每执行1美元给予不超过0.10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的奖励。(市商务局) 16.鼓励企业参展。 对参加境外重点支持展会(以市商务局发布的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目录为准)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3.5万元以内的奖励,年度重点支持展位不超过4个,其他境外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以内的奖励。对获得广交会非分配性紧缺展位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3万元以内的奖励。对抱团及品牌首店特装参加广交会的企业,给予特装费用50%以内的奖励。对参加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线上广交会企业,给予每届实际发生的线上展位费用50%以内、最高2万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境外展位费奖励最高50万元。(市商务局) 对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以内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展位数不超过10个且展位费补助最高5万元。对企业参加时尚类重点展会(以市时尚产业中心发布的目录为准)的特装费给予1000元/平方米以内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特装费补助最高10万元。对协会经向主管部门备案后参加国内展会的,给予其实际支出费用一定的补助,单个协会每年最高20万元。对参加上级部门指定的任务性展会委托相关协会等组织参展的展位费给予补助。(市商务局、市时尚产业中心) 17.鼓励市场化办展。 对经市主管部门备案,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且国际标准展位数在200个以上的符合海宁主导产业方向的会展项目,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2000元的补助。新办单个产业类展会的最高补助额度200万元。(市商务局、市时尚产业中心) 18.鼓励参加时尚产业活动。 对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年营收达100万以上的设计师企业在国内知名时装周上举办走秀、专场对接会、发布会等活动,给予每场活动实际支出(不包括宣传、服装制作成本、餐饮消费、差旅费等开支)50%以内的补助,每场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50万。对在巴黎、米兰、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发布活动的,给予每场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市时尚产业中心) (六)科研创新。 19.支持知识产权(专利)引领和保护。 企业累计新增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以2021年末拥有量为基准),每新增10件奖励10万元;对引进本市以外的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最高补助2万元。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重点国家(地区)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最高5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最高3万元。对企业建立行业专利数据库,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的最高补助20万元。(市市场监管局) 20.加快科技合作。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市科技局)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在我市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经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市科技局) (七)首店专篇。 首店专篇支持范围:“首店”,是指在境外有代表性的品牌或新的潮牌企业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第一家门店;“首店型”总部企业,是指“首店”以海宁为总部,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在中国境内实施品牌门店的投资、管理、采购、销售、结算、研发、培训等多项服务职能的企业。 21.鼓励首店落户。 对境外品牌企业在我市设立亚洲首店、中国(境内)首店、区域首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落户奖励,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市发改局) 22.鼓励平台招引。 对商业综合体和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引进一家亚洲首店、中国(境内)首店、区域首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市发改局) 23.鼓励形象打造。 对首店营业面积100平方(含100平方)至500平方的,给予装修奖励最高10万元;营业面积500平方(含500平方)至1000平方的,给予装修奖励最高30万元。(市发改局) 24.鼓励总部建设。 对企业在我市自建、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分别给予4%,5%以内的奖励,租赁总部办公用房的,给予其每平方米200元的房租补助。房屋补助面积最高500平方米(如补助面积低于该数值则按实计算),实际缴纳房租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金额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房租补助享受3年。(市发改局) 25.鼓励平台建设。 对企业投资建设的信息平台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软件投资额30%以内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市发改局) 26.鼓励产出贡献。 在一定期限内,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奖励。(市发改局) (八)文化专篇。 文化专篇支持范围:符合海宁市“十四五”文化产业规划发展方向的文化服务业企业。 27.支持文化企业落户。 对新引进符合《海宁市文化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导向的数字内容、创意设计等文化新业态企业,当年度纳入规(限)上统计库的给予20万元奖励,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市委宣传部) 对新设立的文化企业租用已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或对新设立且当年度纳入规(限)上统计库的文化企业租用文化产业园区以外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给予每年100元/平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5万元,连续奖励最长3年。(市委宣传部) 28.支持数字内容生产。 对原创网络文学、数字音乐、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作品,经版权登记后,在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资质的平台传播发行,并且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每部最高给予10万元以内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市委宣传部) 29.支持对外交流合作。 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鼓励按市场化运作,组织举办各类对外文化交流和产业推介活动,引进承办有影响力的省级及以上特色文化产业活动,经市委宣传部认定,给予每场活动实际投入50%以内的补助。(市委宣传部) 30.提升文化产业园区能级。 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委宣传部) 31.鼓励盘活存量资源。 对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利用未列入低效土地腾退计划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兴办文化产业的,以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和批准的年限为依据,按评估确认楼面地价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楼面地价差额的2%/年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市委宣传部) (九)金融专篇。 金融专篇支持范围:在海宁市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 32.鼓励地方金融组织提升普惠金融能力。 对在海宁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等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超过上年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地方金融组织当年度服务我市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户数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按照地方综合贡献超过上年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市金融办) 33.加强地方金融组织抗风险能力。 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并设立在海宁的地方金融组织,向我市实体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发生实际损失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助。单个地方金融组织当年度风险补助最高3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我市实体企业提供为期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且贷款不良率在3%(含)以内,按当年度实际发生损失净额的30%给予风险补助。 (2)融资租赁公司向我市实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发生坏账损失的,且资产不良率在3%(含)以内的,按当年度实际发生损失净额的30%给予风险补助。 (3)融资担保公司向我市实体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发生代偿并有实际损失的给予风险补助。放大倍数在2倍以下的,不予补助;2(含)—3倍的,补助比例为20%;3(含)—5倍的,补助比例为30%;5倍(含)以上的,补助比例为40%。 (4)典当行服务我市实体企业经营典当业务,发生实际损失的,且资产不良率在1%(含)以内的,按当年度实际发生损失净额的30%给予风险补助。 (5)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为我市实体企业开展民间资金撮合匹配业务,根据合同约定代偿借款人到期债务而发生实际损失的,且资产不良率在1%(含)以内的,按当年度实际发生损失净额的30%给予风险补助。(市金融办) 34.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企业(含有限合伙)入驻。 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企业(含有限合伙)在清算期内按照其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补助。(市金融办) 四、附则 (一)本政策中支持的生产性服务业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职业教育培训服务,批发与贸易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 (二)对重大产业投资项目或产业转型升级、品质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支持,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面上政策。 (三)支持资金坚持绩效优先的原则: 1.本政策视企业亩产效益绩效评价情况实施差别化奖励,单个扶持项目奖励(资助)起奖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2.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对同一政策内容递进式的奖项实行补差奖励; 3.坚持绩效挂钩的扶持机制,除第4、5条、第8条第1款、第17、18条、第20条、第27条、第29条及奖励主体是公共服务平台和协会等社会团体外,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第21—26条首店奖励政策兑现不与单一年度贡献挂钩,但对累计获得100万元以上的首店实行周期清算。 (四)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存在违法行为、出现退库或对我市服务业数据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资助)。 (五)本意见自2022年1月6日起施行,本意见的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涉及企业股改上市、绿色节能、参与反倾销活动、对外投资、电子商务、商标管理等事项具体参照二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原《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培育发展“首店经济”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1号)废止,其他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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