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18/2021-65098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11-25
所属栏目: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发文字号: 海农专发〔2021〕33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1-12-09 14:24
进入老年模式
关于推行村(社区)“股份分红+积分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治理效能,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积分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开展嘉兴市村(社区)“股份分红+积分奖励”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推行村(社区)“股份分红+积分奖励”收益分配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红原则

(一)坚持按股分红为主。实行按股份分红为主、按积分激励为辅的收益分配模式。当年有净收益的原则上要开展股份分红,增强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获得感。分红应首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积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百分之三十。积分激励金额不得高于分红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禁止超支或透支分红,禁止举债分配,禁止分集体资产。

(二)保障群众广泛参与。通过积分制将乡村治理与发展乡村产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塑造文明乡风、扶贫济困等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有机结合。依托村民自治组织和各类群众性协商活动,在积分的主要内容、评分标准、运行程序等环节广泛征求农民群众意见和建议,让农民群众全程参与积分制的制度设计,确保积分制符合农民群众意愿,维护农民群众民主权利。

(三)保持稳定适度增长。保证村级集体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实现分红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保持分红平稳增长和可持续,每股分红金额原则上一届任期内只增长二次,每次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杜绝因村(社区)规模调整、班子换届、干部离任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二、分配程序

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制定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和村(居)委会讨论“股份分红+积分奖励”分配初步方案,村党组织书记召集主持村务联席会议商议收益分配方案。经会议讨论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社监会进行审核。

(二)征求意见。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征求社员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三)镇(街道)复核。股份经济合作社填写收益分配申报表,与收益分配方案一并上报镇(街道)复核。

(四)召开会议。股份经济合作社须组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决议等书面材料须报镇(街道)备案。

(五)公示方案和积分。将收益分配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六)实施分配。按分配方案,发放股权分红金额和积分激励金额。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要积极引导村(社区)依照“股份分红+积分奖励”模式开展收益分配,积分奖励具体实施依照《海宁市乡村治理善治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海乡治组办〔2021〕1号)规定。要加强会计核算的业务指导,确保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强化对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审计。各股份经济合作社作要进一步健全收益分配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开展收益分配工作,充分发挥社员(代表)会议、社监会的民主决策和监督作用。按程序及时修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明确集体净收益分配除按股权分红外,可按积分激励,并明确各自提取比例。

附件:1.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申报表

2.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决议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下载]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