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1〕3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科学精准规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入境人员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外交人员和从事重要经贸、科研、技术合作的人员除外)。即先在入境地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来(返)海宁后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对期满核酸检测阴性者,结束健康管理。对缺乏居家健康观察相关居住条件的入境人员,可在各镇(街道)指定的适宜场所实施健康观察。不得延长入境人员的隔离医学观察期限,不得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代替居家健康观察。规范入境人员核酸检测机制,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初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和居家健康观察期满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必须由2个以上核酸检测机构进行平行检测。 在省内完成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入境人员,居家健康观察期间需离开我省的,在提供离浙凭证并签署承诺书后,“健康码”转为绿码并自行离浙。在省内完成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入境人员,目的地为我省其他地区的,给予24小时窗口期,赋“健康码”绿码,允许其在落实个人防护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前往目的地。对入境超21天但未满3个月,无法提供入境满21天后核酸检测 报告的来(返)海宁人员,应在追踪到的当日对其进行核酸检测。 对之前已按“14+7+7”纳入健康管理,正处于7天日常健康监测的入境人员,终止健康管理措施。 二、对密切接触者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继续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对期满核酸检测阴性者,结束健康管理。市卫生健康局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由卫生技术人员科学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得扩大密切接触者范围,不得延长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限,不得用隔离医学观察代替日常健康监测。 三、对实施居家健康观察的人员赋“健康码”黄码,在全程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允许外出,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切实控制活动范围,原则上不参加聚餐、会展、旅游、培训等聚集性活动,不进入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等特定机构,不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不进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室内场馆,不进入影剧院、歌舞厅、浴室、网吧等密闭场所,非本人就诊需要不进入医疗机构。倡导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接触和流动,原则上不出嘉兴市。 对实施日常健康监测的人员赋“健康码”绿码,但要求外出时规范佩戴口罩,切实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原则上不进入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等特定机构,不开展线下教学、培训等活动。 相关人员在居家健康观察或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应每日向村(社区)或单位如实报告体温、症状等情况;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异常症状的,做好个人防护后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规范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开展人群筛查或“应检尽检”“愿检尽检”人群检测时,首选鼻咽拭子等呼吸道标本进行检测。对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员,应当采集鼻咽拭子标本进行核酸检测,不得采集肛拭子标本进行检测。 五、各镇(街道)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大对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落实到位,避免对隔离观察和核酸检测等工作层层加码。 海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