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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1-57830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03-12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政府公告〔2021〕1号
统一编号: FHND00–2021–0003 有 效 性 : 失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1-03-13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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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公告2021年第1号



2021年 第1号


  为切实做好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火灾,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特发布森林禁火令公告:

  一、2021年3月15日至4月15日为森林禁火期,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所有林区为禁火区域。

  二、森林禁火期间,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的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四、森林禁火期间,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重点看牢和禁止明火上坟、焚烧秸秆及炼山、烧荒烧草、野炊烧烤、燃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双禁”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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