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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4/2021-58387 发文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4-01 13:41
责任部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责任科室:法规宣教科
所属栏目:其他信息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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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环(海)罚字[2021]26号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海)罚字[2021]26

 

海宁市创兴经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34687637

 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编八路11号

我局于20201125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010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2台定型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委托浙江格临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定型机废气排放口在排废气进行采样检测。经检测分析,你单位当天定型机废气排放口在排废气臭气浓度最大值为724颗粒物浓度为23 mg/m3,均超过《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中1的相应标准。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行为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202112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海)罚告[2021]24号)2021125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一份陈述申辩书,要求从轻处罚。我局经过再次审议认为:你单位事后积极整改,陈述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我局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工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002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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