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机关公务员管理,使公务员考核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以及《海宁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海委组〔2020〕227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于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核公务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成效,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分级分类、简便易行;奖惩分明、有效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局建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考核办设在局办公室,人员由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局系统科(局)级领导干部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下统称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派驻镇(街道)下沉人员、进驻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人员、抽调参与市中心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考核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公务员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一般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个性指标一般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工作成效和业务能力等。 第六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一般按“日考勤、周记实、月推进、季考评”的方法,每季度开展一次。具体程序为: (一)确定目标。每年初,每名公务员结合所在科室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岗位职责,填报《岗位职责与个性化考核指标确定表》(附件1),报科室负责人或业务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确定个性化考核指标。 (二)每日考勤。各科室根据考勤办法,对公务员的每日出勤情况进行登记,考勤情况作为公务员平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每周记实。公务员对照平时考核内容指标和工作计划,每周在工作日志系统中记录工作实绩,梳理目标进展。周记实要真实客观,重点突出,记大事、记功过、记结果,记自我评价。 (四)月末推进。公务员如实对本人平时表现,特别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条目式小结,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填写月度工作完成情况表,报科室负责人或业务分管领导确认。 (五)季度考评。每季度末,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实情况和现实工作表现,实行无记名测评。局领导和所长对全体局中层进行评价,局中层间进行互评,各科室成员间进行互评。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其中,“好”等次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参加平时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40%。测评等次折算分值:“好”对应100分,“较好”对应80分,“一般”对应60分,“较差”对应40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季度考评得分,结合政治表现、日常表现、出勤记录等研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提交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每季度平时考核结果在OA办公系统公布。 第七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时考核可优先确定为“好”等次: (一)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激励通报、表彰肯定的; (二)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三)工作责任心强,出色完成季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四)其他可直接确定为“好”等次的情形。 第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时考核不得确定为“好”等次: (一)受到警告处分期间; (二)因主观原因未及时完成工作目标及日常工作任务,或完成任务但质量一般的; (三)民主测评排名靠后且明显低于平均水平,经综合分析认为表现一般的; (四)其他不宜确定为“好”等次的情形。 第九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时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政治立场动摇,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不依法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包括但不仅限于复议撤销、诉讼败诉)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被效能督查等查实,情节严重的; (五)服务态度差,被群众或服务对象有效投诉的; (六)工作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月度旷工连续超过2个工作日或季度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的; (八)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应当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的情形。 第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 (二)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 (三)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四)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参照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一个自然年度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在次年年初,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部署要求开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实行个人总结、民主测评与局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审定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年末应认真如实作好工作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民主测评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给予综合评价,测评方式与平时考核一致。公务员年度考核综合得分由平时考核分和年终考核分按比例合成,其中平时考核分占40%,年终考核分占60%。 第十三条 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人年度综合得分和平时表现,按规定比例综合确定年度优秀考核等次,并对优秀等次公务员在局机关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应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2次及以上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应当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度平时考核结果有“一般、较差”等次累计2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约束和导向作用,将考核结果与晋升、评优表彰和岗位调整相挂钩;与奖励分配相挂钩。 (一)设立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奖,平时绩效考核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教育培训、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三)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 (四)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具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1年4月1日起试行,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岗位职责与个性化考核指标确定表 2.每月工作完成情况表 3.平时考核结果汇总表 4.平时考核民主测评表 5.平时考核政治表现专项测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