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宁市全扬尘管控试点实施方案》、《海宁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海宁市水利工程全扬尘管控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水利局 2020年4月30日
海宁市水利工程全扬尘管控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宁市全扬尘管控试点实施方案》、《海宁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海宁市施工工地扬尘防治通用标准》等文件要求,结合海宁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发挥试点施工工地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市水利工程项目扬尘管控水平显著提高,严格落实水利项目扬尘治理“七个百分之百”和出入口严格落实“四不”的工作要求,确保试点项目在2020年7月底前完成,为争创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浙江省清新空气示范区提供水利保障。 二、试点范围 根据《海宁市全扬尘管控试点实施方案》(海生态示范市创〔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海宁市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确定2019年度海宁市洛塘河圩区整治工程的平阳堰港闸站、胜万桥港东闸站2个施工工地开展试点工作(详见附件一)。 三、工作任务 2个试点工地要按照《海宁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海宁市施工工地扬尘防治通用标准》和《海宁市水利工程扬尘防治标准》(详见附件二)等相关要求,完善《施工工地扬尘管控专项方案》,在要素公告、施工围挡、主干硬化、车辆净化、湿法作业、裸露覆盖、物料防尘、运输防撒、排放达标、经费落实等十个方面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在2020年7月底前完成,并取得成效。 四、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从2020年4月开始到10月份结束,包括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总结推广四个阶段(详见附件三),具体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4月15日-4月30日) 由水利局牵头组织制定《海宁市水利工程全扬尘管控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施工工地、工作任务和实施步骤。 2020年4月30日前召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建管等单位召开扬尘管控标准化试点工作动员和业务培训会,部署海宁市水利工程全扬尘管控试点实施工作。4月30日前将《海宁市水利工程全扬尘管控试点实施方案》报市生态示范市创建办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5月1日-7月31日) 试点工地须按照《海宁市水利工程全扬尘管控试点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全面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海宁市施工工地扬尘防治通用标准》、《海宁市水利工程扬尘防治标准》、“尘十条”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建设、监理、质监等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工作,确保《海宁市水利工程全扬尘管控试点实施方案》的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取得工作成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8月1日-8月15日) 施工工地完成试点任务由各参建单位组织自验,市水利局组织相关单位组织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海宁市水利工程全扬尘管控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的,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待全部整改完成后,向市生态创建办提出验收申请。 (四)总结推广阶段(2020年8月16日-10月31日) 2020年8月15日前,市水利局对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市生态示范市创建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宁市水利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海宁市水利工程全扬尘管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服务中心。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海宁市水利工程全扬尘管控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明确扬尘治理责任人和专管员,负责施工场所全扬尘管控试点具体实施。 各主体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 1.建设单位对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进行备案;施工阶段建设单位要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专项方案及时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2.监理单位须将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细则及日常管理中,督促、参与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行为,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施工单位对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对本单位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实施定期检查、考核。督促并指导项目部执行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4.各属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本工作各个环节的指导和监管。全面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并加强与我局联系与沟通,确保区域内对本工作管理制度化和常态化。 5.局属相关科室(单位)要把本系统施工场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把检查结果通报局安办。 (三)强化工作交流。建立试点工作的定期会商机制,定期召开试点施工工地责任单位工作通气会,及时沟通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共同协商试点工作难点问题。鼓励试点施工工地责任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工作交流,相互学习借鉴,改进试点工作中的不足。 (四)定期组织督查。海宁市水利工程全扬尘管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试点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组织、进度、成效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督查,确保试点工作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责任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宁市水利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严厉查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五)强化应急处置。各责任单位要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等应急应对工作,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根据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六)完善长效机制。各责任单位要定期对工地施工扬尘治理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存在问题,制订完善长效治理机制,巩固治理成果,确保扬尘治理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会议、培训和现场会、电子屏、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短信等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全扬尘管控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及时宣传报道全扬尘管控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推广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水利工程全扬尘管控试点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