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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1-59067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04-21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1〕33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1–0003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1-04-21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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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增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6〕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积分目的

  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可控有序地分配公共资源,使更多流动人口得到有限的基本公共资源服务,提升其归属感和幸福感。积分管理通过设置计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将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社会融合度等方面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当地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适用对象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积分管理。

  (一)持有本市发放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工作;

  (四)在本市缴纳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人口申请积分当月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前十二个月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但已缴满15年或已退休人员不受此限。

  市政府引进人才按市有关部门相关政策享受有关待遇,不参加积分管理。

  三、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突出遵纪守法、创业创新、社会贡献等价值导向,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分指标包括基本状况、个人素质、居住状况等情况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创业创新、投资纳税、表彰奖励、社会服务、赋分等情况指标。减分指标包括未主动签注、偷税欠税、个人信用、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指标。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等情况指标。

  四、积分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应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全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服务平台(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并递交相应材料。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等,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不一致时,原则由居住证申领所在地办理,受理窗口也可以受理后推送到居住证申领所在地办理。

  (二)材料受理。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同步将相关材料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录入管理服务平台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材料审核的进行平台推送。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推送的材料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审核并反馈。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核查或需异地核查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再次审核。经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汇总统计相关职能部门的核分后,受理申请材料不再更改,并对外进行公示。

  积分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在20个工作日后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管理服务平台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积分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积分申请办理和初核分情况。

  (三)积分调整及复核。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网上提出申请或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或上传证明材料,积分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后发现申请人存在新的加、减分或一票否决情形的,应及时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动态调整。积分调整情况经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核定后,由积分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登录管理服务平台或到积分受理窗口申请核查,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初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给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后,由受理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结果。申请人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积分受理窗口申请复核,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收到申请人复核请求后,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答复申请人。

  五、积分排名

  积分分值以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为依据,按照《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见附件)规定的相应分值进行累计。

  积分由管理服务平台自动汇总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情况下,依次根据基础分、创业创新、投资纳税、表彰奖励、社会服务、赋分高低进行排名;若排名依然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进行排名。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持证人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可以按其持有效居住证的法定监护人积分分值最高的一方计算。

  六、积分应用

  (一)应用要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与积分应用坚持自愿申请、属地申办、动态调整、分项操作、公开公正、有序可控、统筹兼顾的原则。

  流动人口享受特定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其各项分数累计积分最少应不低于10分。有关单位或部门应用积分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等权益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积分累计达到申请特定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规定指标数额内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时间内应当办好相关手续,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积分应用单位或部门可根据本辖区或本条线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及申请人积分情况,公平、有序、梯次为申请人提供子女义务教育、职业技能(学历)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同时应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级有关部门向流动人口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政策优惠时,以流动人口积分结果作为确定享受对象的主要依据。

  各镇(街道)或其它单位需要运用积分结果的,应当向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报备。

  (二)失效类型。申请人因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导致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核定的积分不作排名。申请人在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生效,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积分永久失效:

  1.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

  2.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一年;

  3.已迁入海宁市户籍;

  4.居住证持有人死亡。

  七、部门职责

  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负责本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受理、初审和办理工作。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开展审核评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申请人文化程度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科技局负责申请人科技项目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人年龄状况、居住年限、居住登记、见义勇为、自主申报、提供线索、未主动签注、违法犯罪记录扣分、一票否决等情况的审核评分,其中提供线索、违法犯罪记录、一票否决涉及其他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所涉部门应配合核查;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在本市向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捐款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等情况进行核查,其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涉及其他部门行业颁发的,由相关的行业部门配合核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申请人房产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申请人生育状况、无偿献血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投资及相关扣分项目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人民法院负责申请人职业放贷人认定、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红十字会负责申请人登记、捐献造血干细胞,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成功捐献人体器官或遗体(组织)的审核评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负责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税务局负责申请人纳税、偷税欠税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市人民银行负责申请人银行个人信用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申请人相关积分材料的审核评分。

  各镇(街道)负责申请人表彰奖励、先锋引领、基层治理、志愿服务、赋分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八、责任追究

  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资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负责积分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1日起施行。


  附件: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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